文 / 杨祥,北京洪范律师
“我在境外有个信托,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清楚,当年是银行帮我弄的。”
这是今年下半年我听得最多的一句话。说这话的人,有的刚收到税务局的境外所得申报提醒,有的在新闻里看到了离岸信托的个税公告,还有的只是听私行客户经理说了一句“CRS 要升级了”。他们共同的感受是:那个曾经没人管的海外角落,突然被灯照亮了。
居民个人就全球所得纳税本就是税法的既有规则。本文中,我要讨论的,是这一轮变化到底变了什么、没变什么,以及一个普通的富裕家庭,现在该做什么。
一、先后发生的三件事并非孤立,它们在织同一张网
把这一年半的事情放在一条时间线上,脉络就很清楚了。
2025 年 3 月,浙江、上海等地税务部门先后公开了对未申报境外所得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的案例。浙江通报的一位居民个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 12.72 万元,税务机关描述的工作方式是“数据分析、风险提醒、政策辅导”,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2026 年 6 月,重庆税务部门又通报了一位在收到提醒后主动补报、补缴税款 96.7 万元的纳税人,作为“依法申报、诚信纳税”的正面示范。
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税务总局同日发布第 15 号公告,第一次把离岸信托从设立、存续到分配的个税规则成套写清楚,并为存量信托设置了 90 日的补报窗口。
与此同时,经合组织修订后的 CRS(业内俗称 CRS 2.0)和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正在各法域落地。公开信息显示,开曼和 BVI 已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7 年首次申报;香港的相关条例计划于 2027 年生效,CARF 稍后实施。
这三件事各自看是税务新闻,放在一起看,是一张网的三根线:CRS 负责“看得见”,境外所得征管负责“算得清”,离岸信托规则负责“绕不开”。过去海外资产的安全感,很大程度上来自“没人看得见”;这个前提,正在消失。
二、境外所得的税并不是新税,变的是执行
很多人以为是新政策来了。其实规则早就在那里。
《个人所得税法》第 1 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 7 条允许抵免在境外已缴的税;第 13 条规定,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3 号公告对境外所得的范围、计算和抵免作了细化。
这些规则实施了好几年,为什么今天才让人紧张?
因为数据到位了。CRS 交换来的账户信息、境内的外汇和资金流动信息、以及税务系统内部的申报记录,可以相互比对。从各地通报的工作方式看,征管的路径很清楚:先提醒、再辅导、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这对纳税人意味着什么?
我认为,提醒阶段是整个流程里纳税人主动权最大的阶段。 主动补报和被动查定,在税款之外的后果上可能有很大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2 条对一般的未缴少缴规定了追征期限,但对偷税、抗税、骗税不受期限限制——定性的差别,比金额的差别更要紧。
三、离岸信托从黑箱变成了全链条征管
21 号公告之前,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长期处在模糊地带:装入资产是不是应税行为、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谁来交税、分配给子女时是什么性质,各方理解不一。很多人把这种模糊当成了离岸信托的价值之一。
这种理解当然是错误的,也是当年埋下的重大安全隐患。
现在,21号文对这些问题都给出了答案。对存量信托,居民个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前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都要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存续期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居民个人如果在期限内完成的,不加收滞纳金,没有完成的,则将加征滞纳金。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解需要澄清。这几个月网上流传各种“某富豪要补税几百亿”的估算,大多是拿信托里的股票市值乘以 20%。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不是“市值”。真正决定税负的,是装入时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装入的时点,以及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分红和转让收益。
所以,对大多数存量委托人来说,最难的不是交钱,而是在短短 90 天里把十年的账还原出来。 契据在受托人手里,投资数据分散在多家私行、证券公司乃至相关的私募、保险等其他机构,而当年经办离岸信托业务的客户经理早已离职,可能已经失联。
四、CRS 2.0 把选一个地方申报的路也堵上了
如果说旧版 CRS 是一张网,CRS 2.0 就是把网眼编得更密。
公开资料显示,修订主要有三个方向:
第一,资产范围扩大,将电子货币产品、央行数字货币等纳入,加密资产则由并行的 CARF 覆盖。
第二,多重税收居民身份要全部申报。过去有人拿一本小国护照、在银行只申报一个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这条路基本走不通了。
第三,对实际控制人和权益持有人的披露更细,对离岸公司和信托的穿透能力更强。
这意味着,很多家庭当年搭建的“一层 BVI 公司 + 一个离岸信托 + 一个小国身份”的组合,在信息上已经是透明的。一个说不清资金来源、说不清居民身份的结构,将来面对的不只是税的问题。
五、我对这一轮征管的判断:方向正确,节奏可以更从容
我愿意作一个公允的判断。
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和离岸信托收益长期游离在税基之外,对老老实实缴税的工薪阶层并不公平。21 号公告把规则写清楚,给出不加滞纳金的过渡安排,是一种有分寸的处理。
但有两点我认为值得商榷。
一是 90 日的窗口对结构复杂的存量信托偏紧,跨法域调取多年数据本身就需要时间,这并非纳税人故意拖延。
二是存续期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虽然简化了计算,却也意味着历史上的投资亏损无法合理体现。
我认为,这两点问题的解决都不必修改公告,税务机关在执行口径上允许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先行申报、后续补充资料,就能大大缓解。
在规则被调整之前,它就是有效的法。该申报的申报,该测算的测算。
六、每个有海外资产的家庭,现在该做五件事
随着CRS 2.0时代与国内金税四期的落地,每个具有海外资产的家庭,都必须高度重视境内境外合规的重要性,特别是在21号文以及其他新出台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下, 中国居民海外投资最需要关注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境外合规,而是境内合规。
据此,家庭现在就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盘点。把家庭成员名下的境外账户、保单、公司、信托列一张清单,写上开立时间和大致规模。很多人做完这一步才发现,自己对自己的资产了解得没有税务局多。
第二,定性。每一笔钱分清是本金还是所得、是工资、分红还是转让收益、属于哪个年度。本金不是所得,这是自我保护最重要的一句话。
第三,算账。按年度计算应纳税额和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额,弄清楚真实的缺口。我办过的案子里,算清之后的金额比最初的想象小很多,是很常见的。
第四,取证。把资金出境的凭证、完税证明、信托契据和年度报表调出来。资金来源说得清,很多问题就不再是问题。
第五,重审结构。当税的因素被拿掉之后,重新问一遍:这个离岸公司、这个信托、这本护照,当初解决的是什么问题?现在还需不需要?有些结构应该保留甚至加强,有些已经是纯粹的成本。
如果你持有的是存量离岸信托,请特别留意 21 号公告的 90 日窗口,具体截止日以公告实施日起算至2026年10月22日。
启示
我接触过的委托人里,绝大多数并不是想逃税的人。他们中有人在十年前设立信托,是为了给患病的孩子留下稳定的照料;有人是为了不让家族企业因一场婚变而分崩离析;还有人只希望分散在几个国家的子女,在自己离开时不必对簿公堂。这些人需要的从来不是漏洞,是确定性。
而确定性,只能来自好的规则,和愿意遵守规则的人。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跨境投资方面正在发生的变化:
1. 海外资产的安全正在从看不见转向说得清。 信息透明已经是既成事实,以后的安全感只能来自合规。
2. 提醒阶段是主动权最大的阶段。 主动补报与被动查定,差的不只是滞纳金,还有定性。
3. 税基是所得,不是资产。 先分清本金与收益、各年度与各项目,再谈补多少。
4. 结构要为传承和治理服务,而不是为税。 当税的空间被压缩,只有真正为传承设计的结构,才会继续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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