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署名孙宇晨、公开流传的《我的女友景甜》把一场私人关系推上了公共舆论场。
长文、热搜、声明、起诉、三千余万元——每一个词都足够吸引眼球。有人认为,既然没有结婚,彩礼当然应该全部返还;也有人认为,对孙宇晨这样的富豪而言,三千万元不过是恋爱中的自愿赠与,分手后再来追讨,未免太难看。
但法官不会审谁更深情,也不会审谁更会写故事。
在真实的庭审中,法官往往只关心一个问题:这三千万元在交付当时,究竟是什么钱?
也就是说,给钱时的真实目的,比翻脸后的重新命名更重要。
截至2026年8月29日,根据代理律师公开发布的案件说明,可以确认的仅是:孙宇晨因相关财产争议,以景某及其父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标的三千余万元,案件已经立案,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
因此,“三千万元属于彩礼”目前仍是诉讼一方的主张,不是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同期流传的长文又明确标注“纯属虚构”,其中涉及私人隐私保护问题,本文暂不予置评。
一、三千万元数额巨大,不等于它当然属于彩礼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把彩礼限定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这里有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以结婚为目的,二是具有婚嫁习俗或者双方谈婚论嫁的特定语境。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明确,法院应当综合考察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也就是说,转账备注固然重要,但绝不是唯一证据;当事人事后把钱叫作什么,也不能替代对付款当时真实意思的审查。
如果孙宇晨一方能够证明以下事实,三千万元被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就会显著上升:
转账发生在双方已经明确谈婚论嫁之后,而不是普通追求或者恋爱初期;
转账备注、聊天记录或者双方确认中明确使用了“彩礼”“聘礼”“结婚”等表述;
双方父母已经见面,并就婚期、登记、婚礼或者婚后生活作出具体安排;
款项直接转入女方父母账户,父母以婚约参与人的身份接收;
同期存在订婚、婚礼筹备、嫁妆准备或者其他能够相互印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典型案例已经表明,即使款项名义上是购车款、购房款,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也可以按照彩礼规则处理。
反过来,如果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孙宇晨在恋爱期间自愿转账,却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形成明确婚约;或者付款时曾表示“送给你自由支配”“无论是否结婚都不用返还”;又或者该款项只是其一系列高额追求性消费的一部分,那么这三千万元就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一般赠与。
钱多,不会自动把赠与变成彩礼;但数额特别巨大、收款人又是对方父母,也会让“这只是普通恋爱礼物”的解释接受更严格的审查。
二、如果属于普通赠与,那么分手不是法定退款键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舆论忽略的另一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对于已经完成交付的金钱赠与,赠与人不能仅仅因为感情破裂、后悔或者认为对方不值得,就要求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在赠与完成之后,赠与人如果想撤销赠与,通常需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恋爱没有走到最后,本身不是法定撤销事由。
所以,如果法院认定三千万元只是自愿表达感情的普通赠与,孙宇晨一方又无法证明赠与附有明确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撤销事由,那么返还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这正是彩礼与一般赠与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普通赠与追求的是“现在就给你”;彩礼承载的是“为了我们结婚而给你”。
前者一旦完成,原则上不能因分手反悔。后者因为具有明确的婚姻目的,在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或者只实现很小一部分时,法律允许重新平衡双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准确表述,是彩礼具有“目的性赠与”特征。它不能被粗暴理解成一张可以随时退货的感情订单,更不能被理解成“谁先提分手谁就违约”的婚恋保证金。
三、即便认定为彩礼,也不等于机械判决全额返还
在本案中,假设法院最终认定三千万元属于彩礼,接下来才进入第二个问题:返不返、返多少。
我认为,基于我国的法律体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没有登记,也没有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双方既未登记结婚,也没有稳定共同生活,没有孕育经历,款项也没有用于共同置业、婚礼或者共同生活,那么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判决返还全部或者绝大部分。
但“应当返还”仍不等于不看账目。已经实际返还的款项、女方置办并交付的嫁妆、双方共同筹办婚礼的合理支出,以及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都需要查明和扣减。
第二种:没有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这正是2024年彩礼司法解释第六条重点解决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实际上共同生活的,在感情破裂之后一方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并且结合当地习俗,来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共同生活不是偶尔约会、旅行或者短期居住,而是双方是否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共同体:是否持续居住,是否共同负担生活,是否以夫妻方式规划未来,是否孕育子女,以及没有长期共同居住究竟是谁的原因。
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婚姻目的实现得越充分;女方在妊娠、终止妊娠、生育和照顾家庭方面付出越多,法院酌减返还比例甚至不予返还的可能性越大。
第三种:已经登记并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也实际上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之后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法律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只有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时,法院才会综合实际使用、嫁妆、共同生活、孕育和双方过错,决定是否部分返还。
认定彩礼是否“过高”,还要考察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和当地习俗。
这意味着,孙宇晨的经济能力确实是一个因素。对孙来说,三千万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当然,经济能力不是决定性因素,三千万元即使没有给其生活造成困难,也可能远超一般婚嫁习俗。
四、双方过错要考虑,但法庭不是情感道德的审判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把“双方过错”明确列为裁量因素。但法律上的过错,不等于网友眼中的“谁更渣”,更不等于谁先发小作文、谁先提出分手。
收受高额款项不当然等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恋爱失败也不等于婚骗。如此严重的判断,必须建立在聊天记录、行为轨迹、资金流向和其他客观证据之上,不能建立在一方叙述或者舆论标签之上。
如果证据证明婚约最终未能履行,主要是因为男方自己反悔,拒绝完成已经商定的登记和共同生活安排,隐瞒影响婚姻的重要事实,或者以侮辱、威胁等方式严重伤害对方,那么这些事实可能在适用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时,成为降低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过错不是一把万能剪刀。在双方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法院仍要在婚姻目的未实现、双方投入和具体过错之间作出比例衡量。
至于分手后在网上公开私人关系细节,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民法典》保护名誉权和隐私权。即便文章标注“纯属虚构”,如果作品实际上以可以识别的特定人为对象,并含有侮辱、诽谤或者不当公开私密信息的内容,也不当然免除责任。
在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法院会要求原告首先完成四层举证:
第一,证明三千余万元确已支付,并明确每笔款项的收款人、时间、用途和资金路径;
第二,证明付款时双方已经进入具体的谈婚论嫁阶段,而不是付款后为了诉讼才把款项改称为彩礼;
第三,证明女方及其父母明知并接受这笔款项的婚姻目的;
第四,说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孕育、款项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婚礼,以及婚约没有实现的真实原因。
如果证据能够形成“明确婚约—双方父母参与—款项被当作彩礼接收—最终未登记且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完整链条,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其为彩礼,并在扣除已返还款、嫁妆及经证明的共同支出后,判决返还全部或者大部分。
如果双方已经有较长时间的稳定共同生活,存在孕育经历,女方为共同生活作出明显付出,或者男方对婚约破裂负有主要过错,那么法院会依据司法解释第六条明显下调返还比例,扣除共同支出与合理费用后进行计算。
如果双方达到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家庭共同体的程度,也不排除不予返还。
结语
这场争议最值得公众关注的,不是哪一方更有钱、谁的故事更抓马,而是亲密关系中的大额财产安排,为什么不能只靠口头承诺和情绪推动。
当一笔钱大到足以改变一个家庭的生活时,就不应再满足于“你知我知”。究竟是赠与、借款、彩礼,是否附有用途和条件,应当在给付时留下清楚、体面、可核对的记录。这不是把爱情合同化,而是避免有一天爱情结束之后,双方只能拿着各自的记忆,要求法官替他们拼出同一个真相。
爱情可以结束,但法律不能用情绪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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