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庆后遗产纷争中,我们专家习惯于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讲什么国籍、涉外法律适用、信托设立地、准据法、司法互认与执行等。这些分析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太难理解了。
其实,决定这个世纪大案胜负的关键元素,并不在法律的技术,而是在法律的原则或精神。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能够还原大概的事实。总结来说,宗庆后关于其境内境外的财产的分割、分配与继承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划安排的。这些规划安排体现在多份遗嘱、设立信托的指示、委托书,以及在宗庆后去世以后,其继承人之间签署的系列协议。
我们可以看到,宗庆后核心的安排就是长公主继承境内的娃哈哈集团股权,而三个同父异母的子女则在海外资产中取得21亿美金,由长公主代为设立离岸信托。尽管关于这个信托关系,究竟是一层还是两层,是“代持+信托”,还是“信托+信托”存在一些分歧,需要依赖于最终司法机关的认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长公主在如愿以偿地取得娃哈哈集团的股权以后,一直在拖延离岸信托的设立安排,这显然是违反了契约精神。
现代社会的进步最核心的就是信守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社会成员恪守承诺、遵循规则的道德准则,也是制定成文法的底层原则。社会进步带来分工细化与复杂合作,人与人、企业间的关系靠契约规范。契约精神的普及,使各方信守承诺、相互信赖,减少交易摩擦,为高效协作和社会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是现代社会持续进步的重要基石。
在英美法系,还存在禁反言原则。当你对某个事实予以承认或者承诺后,你是不能反悔的。许多人以长公主代表了婚姻正统、其继承具有正当性和道义性,这与现代社会人人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是相冲突的。
本文作者:杨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资深信托实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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