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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朋友问我,你如何看宗庆后遗产纠纷下一步?谁会胜谁会输?我想起易中天的那句话:

“未来无法预测,一切皆有可能。”

说实话,这个全民关注的世纪大案可真不好判:这边是情理,另一边是法器;这边是契约,另一边是正统。看看互联网上汹涌的民意,那唾沫星子都能淹死人。主审法官的压力想见有多大。

朋友执意要我做一个预测,说你此前的分析或猜测在后来的事实中均得到了印证。这混淆了两个概念。其实,专业的分析与案件结果的预测不是一回事。

此前,之所以基于公开的报道信息,可以做出相对准确的推测,是因为学法者的法律逻辑功底,以及这么多年做信托业务实践经验。基于过往的经验,我们可以反向做出逻辑上的推演。

而要对司法裁判做出预测,那比登天还难。当然,本案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可以做一个大致预估的,只是,在法律关系的定性以及受害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如能否认定各方成立信托关系、能否对受托人设立信托进行强制执行等,当下的我们还无法想象。

值得一提的是,境内了解信托的法官不多。更何况,这个案件太复杂了,涉及的法律关系太多,信托、遗嘱、涉外、代持等元素交织,这些关系剪不断,理还乱。该案还涉及代持型家族信托,代持+信托的效力,推定信托抑或回复信托等等,这些属于全新的信托前沿。我在之前的文章或报道中对此进行了专业分析,但也只是一家之言,大家在某些方面能达成共识,但往往也存在分歧。

总之,在杭州诉讼程序中,有关信托关系能否成立,能否去强制执行等,这些在能否获得法官的支持,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从诉讼策略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本案的争议解决,可能放在香港地区会更合适。我国香港地区适用的是普通法体系,具有成熟的信托制度与海量的信托判例,对推定信托、回复信托、信义义务、离岸信托等司法处置经验更为丰富。

对此,笑滔博士在其深度分析文章中,提出了强有力的论证。本人在此予以引用:

“香港地区法院适用于普通法,其中法院可以给予推定信托等法律救济,法院也拥有更多关于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方面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信托的效力问题,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指定适用的法律,应当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信托财产位于香港,信托的设立也涉及香港的金融机构,因此,香港法律也可能被认定为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虽然本案的各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由浙江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但在诉讼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仍然可能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例如原告可能撤诉后在香港地区提起确认信托有效性的诉讼,并认为该纠纷不属于《协议》约定的事项,效果可能会更优】。”

——以上引用自:落叶茶市,公众号Landmark Bridge,文章“宗庆后家族信托纠纷:三大事实、三大法律问题与三个救济手段”。

 另一个诉讼策略是,在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等信义义务的场合,更换受托人通常是快刀斩乱麻的重要方式。

在本案中,亦可以作为重要的诉讼策略。更换受托人在我国香港地区通常更具有操作性。

要知道,在我国,更换受托人尚无落地的实操经验。因此,更换受托人的诉讼,建议在我国香港地区进行。

【本文作者】

杨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专家、资深信托实务专家,出版国内首部股权信托专著,合著《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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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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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民商法领域专家。研习法律超过十八年,对公司、证券、信托及传统民法领域研究深入,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家族信托&股权信托架构搭建、企业风险管理、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公司治理、股权优化、并购重组、证券虚假陈述等领域。独著《股权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合著《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商务印书馆),参编《财富管理视角下的家族信托规划》等,发表学术文章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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