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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为什么会做出让宗馥莉代持建浩公司股权及其银行账户资产的决定?以及,为什么让宗馥莉作为委托人(暨代持人)来设立离岸信托?这是一个迷之问题。

难道宗庆后生前不了解复杂婚姻下多子女之间的冲突问题吗?让宗馥莉作为委托人去设立信托,如果她不去设立信托,或者设立信托之后当事人之间出现治理僵局怎么办?

我想,以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之精明与智慧,对此应该有所预判。然而,他却仍然做出了代持型家族信托的安排。这个决定一点也不符合理性。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

其实,如果综合考虑所有信托当事人的国籍与税务居民身份就能找到答案。宗庆后之所以做出“代持+信托”的安排,冒着宗馥莉不履约的风险,背后最主要的原因是税负考量。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文书,宗庆后在手书指示以及委托书中,明确表达了该信托的目的是照顾三位美籍子女,也就是以美籍子女及其子嗣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外籍身份并不构成设立信托的障碍,如果宗庆后本人亲自以委托人身份去设立离岸信托,时间其实是充裕的。我们此前给多位客户设立离岸信托,最快的是在一个月内完成。因此,宗庆后本人作为委托人去设立离岸信托,并不存在时间上来不及的问题。

他在生前完全可以完成,但是会有一个非常严重的税务负担问题,那就是,宗庆后生前设立的这个信托,属于FGT信托。所谓FGT信托,即外籍委托人信托,本人于2019年就协助客户落地,为国内该项业务的开创者之一。由于宗庆后本人为非美税务居民,该信托向三位美籍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时候,这三位受益人是不需要向美国政府纳税的。

但是这类信托最大的问题就是宗庆后去世以后,信托会从一个FGT信托转变为一个FNGT信托,从而产生繁重的税赋。这个税负主要是回溯税问题,即这个信托账户内未分配的利息均须回溯到当年,向美国国税局进行纳税。不仅如此,从信托账户向受益人进行利益分配时,还必须区分,受托人分配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二者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政策。

我相信宗庆后应该是了解美国繁重的税收制度的,所以,他选择把委托人身份交出来,交给他们家唯一一个非美籍且非美税务居民的宗馥莉。根据媒体报道,宗馥莉此前就退出了美国籍,目前为香港居民身份。宗馥莉作为非美税务居民,她作为委托人来代持这笔资产,并由她来设立这样一个FGT信托,可以实现比较理想的税务筹划效果。

因此,宗庆后选择设立代持型家族信托的核心目的是税务考虑。在代持架构下,只要宗馥莉生存在世,该信托向三位美籍受益人进行的利益分配,就不需要向美国政府纳税。

然而,在百亿级财富的诱惑面前,什么样的人性经受得住考验呢?对于超级富豪来说,在搭建信托架构时,税务筹划真的可以优先于人性的考量吗?我相信,如果宗庆后生前能够接触到真正的信托专家,能重新评估人性,老先生一定会优先考虑尽快设立信托,精心设计信托治理结构,而不是陷入到节税的迷失之中。

 

杨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资深信托实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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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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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民商法领域专家。研习法律超过十八年,对公司、证券、信托及传统民法领域研究深入,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家族信托&股权信托架构搭建、企业风险管理、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公司治理、股权优化、并购重组、证券虚假陈述等领域。独著《股权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合著《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商务印书馆),参编《财富管理视角下的家族信托规划》等,发表学术文章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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