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4000多万“家族信托基金”被执行案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本人进行了采访。现将完整采访稿予以呈现,供行业同仁交流探讨。
1.崔某案件中,4000 多万“家族信托基金”财产被强制执行,这让不少人对家族信托的 “避风港” 属性产生怀疑。但从信托制度的本质来看,您认为这类案件是否恰恰体现了家族信托在合法合规框架内运行的底线?它对厘清家族信托 “能做什么” 和 “不能做什么” 有何积极意义?
我的回答:
“家族信托基金”是海外有关家族信托的习惯称呼,国内直呼这个名称比较少见。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也分析了该称呼可能存在的两种情形。
无论如何,对于民众有关国内家族信托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恐慌”,我们一方面要予以理解。毕竟家族信托属于生死托付,客户将身家性命托付于受托人,期望受托人能够长久守护,家业长青。因此,国内家族信托究竟靠不靠谱,老百姓作为委托人是应当享有充分知情权的。这也对现在某些机构或从业人员将家族信托做成简单粗放式的“理财产品销售”,敲响了警钟。
信托是理想的财产管理与传承工具,是可以飞入寻常百姓家,造富千家万户的“护身符”。家族信托具有资产保护、和谐分配以及久远传承等功能,但这些的前提是信托本身是合法有效的,而信托有效性的前提是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以及信托目的合法。
不过,由于家族信托“治疗”的是“未病”,要求委托人在身体健康、关系健康以及财产健康的时候提前进行规划,这是一种“逆人性”的操作要求。在实践中,有些客户直到出现风险,如人身风险、财产风险或债务风险时,才急匆匆地想起来要做家族信托,比如债权人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执行其财产了,这个时候做信托就来不及了。
本案的发生,实际上起到了非常好的客户警示与教育意义,让广大的民众了解到,家族信托并非法外之地,遵循适用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只有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信托目的合法,才能依法发挥上述功能。
本案更重要的是价值在于提供了司法执行合法合规性的检视。家族信托最核心的功能之一是资产保护,而关于国内家族信托究竟是否具有资产保护功能,民众普遍持有怀疑态度。本案发生以后,正好为检视家族信托能否通过国内的司法执行这一关提供了观察的机会。
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也提出了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路径。简言之,如果存在不当或违法的执行,当事人或相关主体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但凡国内实践中出现了一个经受住了司法执行检验的家族信托的案例,对于民众认知家族信托的本土价值与功能,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2.在海外的司法实践中,当出现犯罪财产与合法财产混同,进而涉及家族信托财产的情况时,法院一般会采取怎样的裁判思路?是否也存在类似击穿家族信托进行执行的案例?
我的回答:
信托有效性的前提是满足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以及信托目的合法。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债权人,或其他主体,能够举证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来源违法,法院当然可以击穿信托,认定信托无效,从而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取得该财产。
但作为程序法的要求,未经特定程序,或未经司法机关将相关财产认定为违法犯罪的财产,通常不能直接予以执行。
3.经历崔某案件引发的市场波动后,您认为家族信托行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制度层面需要进行哪些根本性的完善?比如在信托财产确权、风险隔离边界界定等方面,是否需要建立更清晰的标准?
我的回答:
阻碍国内家族信托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并非制度层面的问题,而是认知层面的问题。
《信托法》已经实施24周年,2019年《九民纪要》多个条文也重申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提出了法院查封冻结执行信托财产的相关程序。但在司法层面,往往了解信托的不多。现在有人寄希望于信托法的修改,个人认为意义不大。
国内家族信托如果想持续发展,必然要能经受得住司法执行的考验。家族信托的规模已经接近1万亿,按照统计学上面的概率,假设1%的家族信托出现债权人、继承人或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挑战,那就是100亿以上的家族信托财产面临着不确定性。当然,这是严重的低估。人性本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挑战信托效力的概率只会更高。
毫无疑问,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将进入到司法机关的聚光灯下面,接受司法机关严苛的有效性审查。如果过不了司法执行的考验关,国内家族信托哪里来的光明前途?
本文作者:杨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专家,资深信托实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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