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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祥
股权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股权信托不仅具备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而且能够紧锁家族企业股权,建立弹性的企业管控机制,确定灵活的利益分配方式,可以极大地满足家族传承需要,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主的青睐,各类机构也纷纷抢滩布局。然而,受制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真正的股权信托仍然落地有限。
自2023年11月以来,北京和上海两地相继宣布探索建立信托财产登记机制,这一举措无疑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特别是对于股权信托而言,这一机制的建立将为其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一、京沪探索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2024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中也提出,“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和市民政、规划资源等部门以及信托登记机构,探索以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建设。”
这标志着上海在信托财产登记机制方面的探索正式启动。

上海启动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的探索

 
 
 
 
在这方面,北京的探索更早。
2023年,北京市政府和商务部向国务院提交了《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 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下发批复,原则同意了该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这一政策信号为北京探索信托财产登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相关信息出来以后,金融行业内对此充满了期待。
 
 
 
 
 
二、信托法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登记确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另一方面,登记的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保护信托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基于登记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第三人不得对抗。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采取了明确的态度。根据《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登记的信托财产,必须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如不补办,则该信托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凸显了信托登记在确立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关键作用。
然而,《信托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没有出台,给股权、房产、特殊类型资产装入信托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首先,信托登记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究竟把股权装入信托是否必须办理登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
其次,负责办理信托登记的政府部门未能明确指定,这可能导致实践中的操作困难。此外,如果要对装入信托的财产进行登记,那么,应该登记哪些要素呢?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的主体、对象和程序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
再次,现有规定对登记主体的限制较多,主要集中在信托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托财产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三、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股权信托的发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没有限制信托财产的形式。从法律角度来说,不动产与股权完全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装入信托,但在实务中,现金资产和金融资产才是信托最重要的财产来源形式。
这是为什么呢?
很简单,在实践中,我们在将不动产或股权装入信托时,登记部门并不接受信托登记与信托过户,为此,我们需要采取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向信托公司转让。这一方面会受到国内目前各种财产登记制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在税法上,这一过程会被视为转让或交易,导致税负成本增加。
本人认为,从立法本意及规范目的来看,《信托法》第10条要求办理信托登记的财产,限于所有权登记生效的财产,也就是说,只有以办理登记后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财产设立信托,才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如果对于某一类财产来说,是否办理登记并不影响其权属变动,那么,以这类财产设立的信托,即使未办理信托登记,也依法产生效力。在本人出版的专著《股权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2018年,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对此展开了深入分析。
因此,以股权设立的信托,在信托合同生效后就立刻成立并生效,是否办理信托登记制度,不影响信托本身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当然,如果京沪两地能够尽快探索建立信托财产登记机制,将同时带动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的整体统筹设计与推进,实现降低信托财产过户成本、简化信托相关环节、推动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发展。对于股权信托来说意义更大,即有助于结束信托登记制度对股权信托效力的争议问题。
未来,随着京沪两地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股权信托将在企业治理、财富传承、员工激励等多个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对于信托从业者和企业家而言,密切关注政策动向,积极参与制度建设,深入研究新机制下的业务创新,将是把握未来发展机遇的关键。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杨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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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杨祥

46篇文章 19分钟前更新

清华博士,民商法领域专家,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最高法、信托、银行及头部家办实践、工作。擅长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治理顶层设计,具有丰富的家族信托&股权信托架构搭建、企业风险管理及跨境财富传承等规划咨询经验,并在婚姻家事继承、公司治理、股权优化、并购重组、证券虚假陈述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操。出版《股权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国内首部股权信托专著),与周小明、程卫东等专家合作出版《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本土首部家族治理实操指南),参编《财富管理视角下的家族信托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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