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第一次系统规定了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信托存续收益、利益分配、居民身份改变、委托人死亡以及信托终止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这份新政我已经第一时间做了专业解读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制落地,跨境规划已为诸神的黄昏?。今天,我更想提醒大家关注另一个可能影响更深远的问题:
这份文件,会不会也是未来我国国内信托税制的制度底稿?
我的判断是,很有可能。
它未必会被原样复制到国内信托,甚至不应该被原样复制。但是,它已经第一次公开展示了我国税务机关处理信托问题的一套“全生命周期算法”:从财产进入信托开始,追踪存续收益、实际控制、利益分配和最终退出,并通过原值调整和已税收益不再征税,完成一条相对闭合的税收链条。
因此,这份离岸信托新规的意义可能远远超出离岸财富规划。
它像一块投入湖面的石头,最后扩散到的,很可能是家族信托、遗嘱信托、不动产信托乃至整个资产服务信托行业。
一、我国从来不存在“信托不纳税”的时代
市场上经常有人说,我国没有信托税。
这句话并不准确。
2001 年,我国颁布实施信托法,明确要求制定国内信托税制。尽管配套的信托税制一直没有出台,但国内信托并非处于税收真空。信托公司的受托报酬、信托财产投资交易、企业受益人取得收益,都可能依现行规则涉及相应税种。在这些年服务信托客户的过程中,我们都会反复和客户、税务局沟通信托相关的税负问题,并特别就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等相关的税负风险跟客户书面确认。
我国从来就不存在信托不纳税的时代。这些年实际缺少的,是一套统一回答以下问题的制度:
把财产交给受托人,是一次应税转让,还是仅仅改变财产管理方式?
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应当由谁来纳税?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还是信托本身纳税?
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固定受益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是否应当适用同一种规则?
分配给受益人的究竟是本金还是收益?已经纳过税的收益是否还要再税?
信托终止、受益权转让、委托人死亡时,应当如何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也曾明确指出,在我国成立的信托,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或者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独立纳税人;个人取得信托收益如何定性、是否由受托人代扣代缴,仍缺乏系统、明确的政策依据。
质言之,在过去二十多年时间里,我国法律承认信托财产独立,监管鼓励信托回归本源,但走到税务环节,很多问题只能借用普通财产转让、投资收益或者金融产品规则解释。2022 年以来,愈发严格的海外投资收益征税态势,对法律层面的信托税制提出了规范需求——
信托法律关系已经建立,信托税收语言却还没有完整形成。
而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第一次把这套语言较为完整地写了出来。
二、离岸新规已经搭出了未来国内税制的五大梁柱
如果暂时放下对具体条款宽严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到,这份离岸新规至少搭出了五根制度梁柱。
第一,按信托全生命周期征税。
新规不只关注受益人最后拿到多少钱,而是把设立、存续、分配、身份改变、死亡和终止全部纳入税收视野。未来国内信托税制大概率也不会只规定“分配时怎么交税”,而会围绕财产进入、收益形成、利益取得和财产退出建立完整链条。
第二,确定一个税收归集中心。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原则上由该居民个人承担存续期间的年度纳税义务;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则在居民个人实际取得分配或者经济利益时纳税。这个方法说明,未来国内规则一定会首先回答这个问题——信托所得究竟归给谁。
第三,建立计税原值连续账户。
装入环节确认增值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已纳税的存续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纳税。这意味着,未来国内信托税制不能只规定税率,还必须建立本金、原值、已税收益和未税收益之间的连续账本。
第四,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借名装入、实际控制、借款、担保和无偿使用信托财产,都可能被穿透识别。未来国内规则也会看谁出资、谁控制、谁受益。
第五,把估值与信息申报放到核心位置。
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境外已纳税额和底层实体收益,都需要证据支持。国内信托未来一旦建立系统税制,受托人的税务信息申报和年度账簿责任,很可能成为整个制度能否运行的关键。
这五根梁柱,已经很像一座国内信托税制大厦的主体结构。这也是我这些天跟数位朋友交流时提到的,离岸信托新规是国内信托税制的底板。
三、我对未来国内信托税制的六个大胆预判
在此,我想强调的是,国内信托绝不能照搬离岸信托新规。因为离岸信托与国内信托有一个根本差别,那就是信息环境不同。
离岸信托的受托人、账户和账簿可能都在境外,税务机关取得信息的成本高。因此,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作为归集中心,强调穿透和不利推定,有其征管原因。
但是,国内信托则不同。
受托人通常是境内持牌信托公司,受到监管部门的全面监管,而且账户和分配记录主要位于境内,监管部门也已按照三大类、25 个业务品种建立分类体系。
国内信托是我们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看得见的架构。既然看得见,就没有必要采取简单的推定。
更重要的是,《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税法如果不区分信托类型,一律把存续收益归给最初的委托人,就可能与信托财产独立和真实受益安排发生张力。
因此,离岸规则可以提供框架,但国内税制应当更加精细。离岸规则解决的是“看不见时如何防止税款流失”;国内规则应当解决的是“看得见以后如何公平征税”。 两者不能使用完全相同的答案。
基于本次离岸新规、现行信托业务三分类以及国内监管基础,我对未来政策作出六点预判。
预判一 不会立即出台一部信托税法,而会分税种、分场景逐步落地
我国更可能先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或者专项试点,解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财产装入、信托分配和受托人申报问题,再逐步协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
最先成熟的场景,可能是持牌信托公司管理的现金类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非货币财产信托,则会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同步推进。
预判二 国内信托将采用分类穿透,而不是所有信托统一穿透
资产管理信托通常属于自益信托,投资者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未来较可能延续金融产品的穿透或分配征税逻辑。
对于委托人保留较强控制权、本人或配偶可以受益的家族信托,也可能参照离岸规则,把年度所得归集给委托人。
但对于真正不可撤销、委托人已经放弃控制和受益权的他益信托,尤其是受托人拥有独立裁量权的信托,更合理的方向应当是由受益人在取得确定分配时纳税,或者由受托人代表信托先行申报纳税,而不是继续归集给已经退出法律关系的委托人。
预判三 本金与收益分账,将成为税制运行的生命线
未来受托人很可能需要为每一个信托建立四类账户:
一是原始信托本金;
二是历年新增财产;
三是当年产生的收益;
四是以前年度已经纳税但尚未分配的收益。
分配时,受托人应当说明本次给付来自本金、当年收益还是已税累积收益。没有账簿或者不能证明来源的,才适用不利推定。
如果本金与收益始终混在一个账户里,任何所谓信托税制最终都会变成重复征税或者征管套利。
预判四 非货币财产装入信托,将出现非交易过户与递延纳税机制
这是国内信托能否真正发展的关键。
如果企业家把家族企业股权、不动产装入国内信托,在没有取得现金、没有改变最终受益利益的情况下,就要立即按普通买卖承担完整税负,那么大量股权家族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仍然难以落地。
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已经开始探索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未来最值得期待的,是把“设立信托的财产转移”与普通市场交易区分开来:登记可以发生,但税款在真实对外转让、受益利益改变或者最终分配时再行结算。
这不是免税,而是让纳税时点与真实收益和支付能力相匹配。
预判五 信托公司将成为信息报告人,并承担部分代扣代缴义务
国内税制最大的制度优势,是存在可被监管、可持续经营的专业受托人。
未来信托公司很可能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实际控制人、装入财产、计税原值、年度收益和分配情况;在向个人受益人分配未税收益时,履行代扣代缴或者协助申报义务。
专业可靠的受托人,未来不仅要会管理资产,还要能够管理一套跨越数十年的税务账本。
预判六 公益、养老、特殊需要和家庭保障信托将获得差异化待遇
信托不只是富人的财富工具。它可以照顾失能老人,可以为残障子女安排终身生活,可以管理未成年人财产,可以承接保险金,也可以用于慈善、员工福利和社会风险处置。
如果未来税制只看到防止高净值人群避税,就会忽略信托的社会价值。
我倾向于认为,公益慈善信托将继续享有明确优惠;养老、特殊需要、未成年人保护和具有公共政策价值的家庭服务信托,也可能通过递延、扣除、免税额度或者特定支出不视为分配等方式获得支持。
一个好的信托税制,既要堵住利用信托逃税的门,也要为负责任的家庭治理留一扇窗。
四、未来国内信托制度最需要避免什么?
我最担心的,是把离岸信托的强监管逻辑不加区分地移植到国内。
如果所有财产装入都视同出售,所有存续收益都归委托人,所有信托费用都不得扣除,所有终止分配都按市场价值征税,那么国内信托可能在税制刚建立时,就失去发展的空间。
这不仅会影响少数富裕家庭。它也会影响到普通的民众。
比如,它会影响一个父亲为心智障碍子女留下的生活保障;会影响一位老人提前安排的失能后的财产管理;会影响家族企业避免继承造成股权破碎;也影响普通家庭用保险金信托防止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挥霍。
税收当然要维护公平。
但税收公平不只是“确保每一笔钱都被征到”,还包括不把本金误认为所得,不让没有取得现金的人承担无法支付的税款,不让用于照顾弱者的长期安排因为税制不确定而被迫放弃。
制度的温度,不是少征税,而是让每一种责任都落在真正有能力、也真正应当承担的人身上。
五、社会呼唤一套成熟的国内信托制度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的直接任务,是规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但它的长期意义,可能是中国第一次为信托税制画出了全生命周期的轮廓。
设立时确认财产和原值,存续期间识别所得归属,分配时区分已税与未税,终止时完成清算,再以控制、受益、估值和信息申报防止规则被架空——这套结构完全可能成为国内信托税制的基础框架。
真正的挑战,是下一步能否从“离岸反避税”走向“国内信托治理”。
国内信托需要的不是一个特殊的免税天堂,也不是一套让所有人望而却步的重税规则。它需要的是分类清楚、本金收益分明、纳税主体合理、信息持续透明,并能照顾不同家庭与社会目的的制度。
信托的价值,不只是管理一笔钱,它是在人的能力、健康和生命都有终点时,让照顾仍然可以继续,让责任仍然有人承接,让家庭财富不因一次意外而失去秩序。
如果未来的国内信托税制能够既守住国家税收权益,又为这些真实而朴素的愿望留下空间,那么今天这份看似只属于离岸世界的新规,就可能成为中国信托制度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起点。
规则已经开篇。接下来值得期待的,是我国能够写出一套既有边界、也有温度的信托税制。
本文作者
杨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本硕,执业律师,TEP全权会员。曾在最高法、央企总部、家族办公室及知名律所等机构实践与工作,现为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顾问。深耕法律与金融实务多年,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专业技能与实战经验,深刻理解金融行业与财富管理行业的法规政策与监管体系、央国企内控合规与运作体系,为上百位高净值客户提供法税、信托、家族治理与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为数十家私人银行、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等提供专业培训、高客沙龙与战略规划服务。律师执业以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办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争议与诉讼案件(涉及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民刑交叉等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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