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今天我想结合自己参与办理的一起遗嘱与继承纠纷,和大家交流遗嘱信托的司法适用困境,以及信托公司未来的业务布局。
我想先讲一个基本判断:
遗嘱信托最难的,从来不是在遗嘱中写下“设立信托”四个字,而是如何在委托人去世以后,把一批可能有争议、有负担、有瑕疵的遗产,安全地交给一个愿意承诺、能够承接并可以长期履职的受托人。
遗嘱表达的是愿望,信托需要的是一整套能够运行的制度。
从一起跨越数年的遗产继承纠纷讲起
我先讲一起我们办理的一起影响很大的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是一位在中国艺术界具有重要地位的艺术家。他一生留下大量书画作品,不少作品具有很高的艺术与市场价值。
这位艺术家是有大爱之人。他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捐献祖国的意愿。他希望由自己信任的人保管、整理和登记造册这些作品,并在条件成熟后捐赠给国家有关机构。
大家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把作品给谁”的遗嘱。
老人通过遗嘱想处理的,是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作品暂时由谁保管;第二,作品如何整理和维护;第三,如何最终实现捐赠国家、回馈社会的目的。
换句话说,他想安排的不是一次所有权转移,而是一项具有长期管理和公益目的的受托事务。
但是老人去世以后,相关争议持续多年。一审法院无视老人捐献祖国的真实意愿,判决支持受托保管者提出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权利主张。我们参与案件以后,围绕遗嘱原文、老人真实意愿、作品管理过程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大量整理和论证。
在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最终在生效判决中否定了将这些作品据为个人所有的主张。
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作品不归个人所有,那么究竟应当归谁接管?由谁继续整理?怎样完成捐赠?谁来监督?谁来承担保管、鉴定、诉讼和后续执行费用?
终审判决虽然解决了“不能据为己有”的问题,却没有完整解决“如何实现老人愿望”的问题。
这正是遗嘱信托最典型的困境。
一份遗嘱可能写得很真诚,法律关系也可能大致清楚,但从一份遗嘱走到一项可以实际运行的信托,中间还有很长的路。
第一个难点:法律承认遗嘱信托,但配套的运行规则仍然不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这句话非常重要。它意味着我国法律正式承认,自然人可以不只是通过遗嘱一次性分配财产,还可以安排身后长期管理。
但这一条只有一句话。
遗嘱信托究竟在什么条件下成立?受托人何时作出承诺?遗产如何从继承状态进入信托?受托人拒绝以后怎样更换?房产、股权和特殊动产如何办理登记?法院在诉讼中如何确认信托关系?
这些问题,需要《民法典》《信托法》、继承制度、登记规则和司法程序共同衔接。
《信托法》对遗嘱信托以及受托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后的替代选择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现实中,受益人可能是未成年人、失能人士,或者是彼此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多名家庭成员。
让他们在争议已经发生以后,再共同选择一个新的受托人,很多时候并不现实。
这也是法院面对遗嘱信托时格外谨慎的重要原因。
法院如果确认信托成立,就不能只回答“财产归谁”,还要面对一系列后果:由谁管理?如何交付?谁来监督?受托人不履职怎么办?慈善目的怎样完成?
对一个配套规则还不充分的新制度,法官的谨慎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所有问题都被留到委托人去世以后再解决,这种谨慎就可能转化为执行的停滞。
第二个难点:遗嘱天然具有争议性,因为最需要解释的人已永远缄默
生前信托有一个重要优势:委托人在世时,可以完成文件签署、财产交付和实际运行。发现问题,还可以解释、补充和调整。
遗嘱信托则不同。它真正需要启动时,委托人往往已经去世。
此时,他无法解释某一句话是什么意思,无法说明为什么这样安排,也无法在受托人拒绝时重新作出选择。
围绕遗嘱真实性、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胁迫、不同版本遗嘱的先后顺序、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真正属于遗嘱人,都可能产生争议。
所以,信托公司布局遗嘱信托,不能只把精力放在设计一份标准合同上。
真正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委托人意思证明系统”。
这套系统至少应当包括:对行为能力和真实意愿的专业评估;对重要沟通进行面谈记录、录音录像和独立见证;明确每一类资产、每一名受益人和每一项附加条件;对于明显不平均或者具有特殊目的的安排,要记录委托人为什么这样决定;家庭结构或者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后,还要及时复核。
一份好遗嘱,不只是今天写得没有歧义,还要确保多年以后能够经得住陌生人的审查。
第三个难点:遗产不能从死亡直接“跳进”信托,中间必须有人完成清洁化
在我们想象中,遗嘱信托的运行过程似乎很简单:委托人去世,遗产进入信托,信托公司开始管理。
但现实中,死亡与受托人接管之间,存在一条漫长而高风险的通道。
《民法典》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要清理遗产、制作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防止毁损灭失、处理债权债务,并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完成分割。
这套制度告诉我们,在遗产进入信托以前,需要有人先完成资产的“清洁化”。
我所说的清洁化,不是把有问题的资产包装成没有问题,而是把问题查清楚、披露出来并依法处理。
比如,一套房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质押或者出资瑕疵?艺术品是否完成盘点、鉴定和保险?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存在未清偿债务、对外担保或者未决诉讼?特殊资产怎样估值、保管和过户?
这些问题不解决,信托公司一旦接受遗嘱指定,就可能在没有信托财产、没有费用来源、没有完整权属资料的情况下,被迫进入继承诉讼和资产追索。
这既不符合信托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也很难保护受益人的长期利益。
所以我提出一个比较形象的分工:
遗产管理人负责把遗产洗净、分清、装箱;信托公司负责接收合格资产,并进行长期管理。这两种角色必须衔接,但不应混在一起。
第四个难点:受托人写进遗嘱,不等于信托公司当然上岗
客户在遗嘱中指定某家信托公司,不意味着这家公司在客户去世以后必然接受。
信托公司仍然需要审查客户身份、财产来源、信托目的、资产风险和运营成本。如果届时的资产状况与生前披露严重不符,或者资产存在重大权属和合规问题,受托人完全可能拒绝。
问题是,委托人已经不在了。
如果遗嘱中只有一个受托人,没有备选方案,整个安排可能在起点就失灵。
因此,遗嘱信托必须提前安排第一顺位和备位受托人,明确受托人接受信托的前提条件、审查期限和通知程序;还要考虑受托人辞任、被撤换、合并重组或者失去资格后的继任机制。
业务创新不能只设计“资产如何进入”,还必须设计“受托人怎样接班”。
第五个难点:越有价值的资产,越可能带着复杂的负担
未来信托公司面对的遗产,不会只有现金。
客户可能留下企业股权、房产、艺术品、知识产权、债权和境外权益。有些资产看起来价值很高,实际上附着了很大的风险。
例如,企业股权存在代持或者出资瑕疵;公司为关联方承担了担保;核心资产已经被冻结;艺术品权属不清;房产中存在长期居住且难以迁出的家庭成员;境外资产还要面对当地继承和税务规则。
这类资产不是绝对不能进入信托,而是不能未经识别和处理就直接进入。
我建议,信托公司建立“红黄绿”资产准入机制。
权属清晰、无重大负担、登记路径明确的,是绿色资产,可以直接承接。
存在可以修复的瑕疵,需要完成确权、清偿、配偶同意、公司决议或者登记沟通的,是黄色资产,可以在处理以后分阶段承接。
涉及重大权属争议、违法来源、恶意逃债风险,或者无法合理估值和保管的,是红色资产,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等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评估。
信托不是处理一切问题的魔法。受托人越专业,越要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接受,什么时候需要先处理,什么时候必须拒绝。
第六个难点:公益慈善必须解决司法、遗产管理与民政备案的衔接
很多遗嘱信托不只是为了照顾家庭成员,也希望捐赠艺术品、资助教育、支持医疗或者设立长期公益项目。
这类安排可能进一步涉及慈善信托。
现行《慈善法》已经规定了慈善信托的书面设立、受托人、备案和监察人制度。但遗嘱场景有自己的特殊性:委托人在世时可能只有遗嘱和意向,真正面对财产时,委托人已经去世。
那么,谁负责把遗嘱中的公益意愿转化成可以备案和执行的慈善信托文件?遗产还没有完成确权时,怎样办理后续手续?法院裁判、遗产管理、受托承诺和民政备案之间,怎样形成连续的路径?
这些问题不能等到委托人去世以后,再让继承人、法院、信托公司和民政部门临时协调。
善意如果没有执行结构,最后可能只剩下一场漫长的争论。
破局之道:信托公司应当怎样布局遗嘱信托业务
讲完这些困难,我想再谈谈解决方案。
作为专业的律师,我在帮助客户设计遗嘱信托时,通常会替客户考虑落地执行的关键问题。我认为,遗嘱信托不能按照普通资金信托的逻辑进行简单复制。它是一项跨越生前规划、身后继承、资产交付和长期治理的系统工程。
信托公司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布局。
第一,建立“生前信托为主、遗嘱信托兜底”的基本产品观
能够在生前完成确权、交付和试运行的资产,应当尽可能优先进入生前信托。遗嘱主要用于承接遗漏资产、未来新增资产和暂时不便置入的财产。
最确定的安排,应当尽量在委托人还能说明、有时间纠错时完成。
第二,建立“遗产清洁中心”或者专业协作平台
信托公司不必亲自承担全部诉讼、鉴定、评估、仓储和过户工作,但应当整合律师、公证、税务、评估、拍卖、保险和公司治理等专业机构,形成受托前的遗产清理服务链。
第三,安排启动费用和争议准备金
遗嘱信托在正式取得资产以前,就可能发生尽调、诉讼、保全、鉴定和仓储费用。应当在委托人生前设置合法的启动资金或者费用机制,避免受托人出现“有责任、无财产、无费用”的局面。
第四,建立模块化文件体系
除遗嘱和信托文件外,还应配套财产清单、愿望书、遗嘱执行人安排、遗产管理方案、受托承诺条件、备位受托人条款、监督机制、慈善衔接文件以及数字证据包。
第五,激活监督和保护机制
委托人去世后,需要有人继续站在信托目的这一边。复杂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合同设置保护人、家族委员会或者独立专业监督角色;慈善信托则应当依法运用信托监察人制度。
第六,借助登记和可信存证基础设施
遗嘱版本、财产清单、受托意向、重大沟通和后续变更,都应当形成可回溯、可验证的记录。中国信登等行业基础设施,未来可以在信息标准、证据留存、信托登记和跨机构协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作者
杨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本硕,执业律师,TEP全权会员。曾在最高法、央企总部、家族办公室及知名律所等机构实践与工作,现为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顾问。深耕法律与金融实务多年,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专业技能与实战经验,深刻理解金融行业与财富管理行业的法规政策与监管体系、央国企内控合规与运作体系,为上百位高净值客户提供法税、信托、家族治理与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为数十家私人银行、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等提供专业培训、高客沙龙与战略规划服务。律师执业以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办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争议与诉讼案件(涉及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民刑交叉等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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