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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监管总局正式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6版)》,在2025版103条基础上新增2条,形成105条禁止性条款。其中,第(二十)条的表述值得高度关注———即禁止"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这一条款并非新鲜事物。但在2026版中被再次明确列示《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6版)》 出来了,显然代表着监管部门的态度与立场。

这条规定的本意,是打击那些拿信托、基金、理财当噱头卖保险的销售乱象。这个出发点,我完全认同。但问题在于,监管在划红线的时候,连带着把一件完全正当的事情也给圈进去了。

一、先把一个基本概念说清楚

"保险金信托"到底是什么?

很多人一看到"信托"两个字,就觉得是金融产品,觉得和保险混搭就是在蹭热度、搞概念。这个认知,错了。

保险金信托的法律结构是这样的:客户以保险相关权益及应缴保费等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将保险理赔金的管理、分配权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客户预先设定的条件,向受益人分配财产。它的核心,是一个财产管理和传承的法律安排,本质是《信托法》规范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任何一种金融产品。

你买了一份信托,你是在购买一个金融产品吗?不是。你是在设立一种法律关系,指定财产怎么管、谁来管、什么时候给、给多少。这和你买一只基金、买一个理财,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事情。

把保险金信托归入"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这个框里,在法律逻辑上本身就站不稳脚。

二、哪些客户需要“保险+信托”?

这些年,我一直围绕中高净值家庭的风险管理提供综合服务,可以负责任地说,对于中产及以上家庭来说,保险金信托不是噱头,是刚需。

最典型的场景:一位企业家给年幼的孩子买了一份1000万保额的大额寿险,身故受益人写的是孩子。此后,他与妻子离婚。两年后,企业家去世了,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将1000万元打到孩子账上。此时,孩子八岁,监护权归前妻。这笔钱,谁来管?怎么用?用在哪?对于这些问题,保险合同一概不管——它的任务在理赔那一刻就结束了。

这个时候,保险金信托解决的,恰恰是保险产品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理赔金不一次性发放,而是按照父亲生前的安排,分阶段用于子女教育、成年后的创业支持,或者设定"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的条件。这不是在炒概念,这是在弥补保险产品天然的制度缺陷。

再比如,客户担心受益人有挥霍习惯,担心子女婚变导致家产外流,担心受益人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自主管理财产——这些真实的家庭场景,都不是保险合同本身能够覆盖的。保险解决的是"赔不赔"的问题,信托解决的是"赔了之后怎么用"的问题。这两个功能之间,不是竞争关系,是互补关系。

如果连这些都不能向客户说清楚,我不知道"以客户为中心"这句话,到底从何说起。

三、负面清单的真正靶子应该是什么?

我反复读了负面清单第(二十)条的原文,它核心指向的是宣传行为与概念混淆两个层面。第一,以"保险+信托"作为卖点进行宣传,即将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功能、收益或法律效果,作为吸引客户购买保险的主要诱因;第二,在销售过程中将保险产品与信托、理财、基金混同,导致客户无法准确辨识自己购买的产品性质。

也就是说,负面清单打击的是两种行为:一是"以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二是"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这两点,我都赞成予以打击。如果一个代理人跟客户说"买这个比买理财划算",这是在误导,该罚。

但是,保险金信托不是金融产品,而且,向客户完整说明保险产品的功能边界,并同时介绍保险金信托作为配套法律工具的作用,不是"混淆概念",而是专业尽职。这两件事,不能被一刀切地打包处理。

监管的刀,应该精准。

打击混淆概念、虚假宣传——刀刃是对的,但刀法太粗了,连专业告知、完整陈述的正当空间也一起砍掉了。这不是保护消费者,反而是在剥夺消费者获得完整信息的权利。

四、我真正担心的是什么?

如果第(二十)条被从严执行,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代理人为了规避投诉风险,只字不提信托,把保险说成一个孤立的产品卖出去。客户稀里糊涂签了合同,日后出现理赔金分配问题,投诉、纠纷照样来。

这对谁有利?谁都没利。

真正应该做的,是把边界画清楚:不许拿信托功能吹嘘保险产品的理财属性,但必须允许代理人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功能局限,并向有需要的客户介绍保险金信托作为配套工具的作用机制。

监管的目标,是让消费者获得更准确的信息,而不是更少的信息。

负面清单年年出,我每年都认真看,在大多数时候认同监管方向。但这一条,我觉得值得商榷。行业回归保障本源,是对的。但回归,不等于退步;守正,也不等于固步自封。

中国家庭财富结构日趋复杂,保险在财富传承体系中的角色也在演变。监管如果不能与时俱进,最终受损的,不只是代理人的展业空间,而是那些真正需要完整方案的客户。 


本文作者

杨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本硕、TEP全权会员、执业律师。曾在最高法、央企总部、家族办公室及知名律所等机构实践与工作,现为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顾问。

深耕法律与金融实务多年,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专业技能与实战经验,深刻理解金融行业与财富管理行业的法规政策与监管体系、央国企内控合规与运作体系,为上百位高净值客户提供法税、信托、家族治理与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为数十家私人银行、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等提供专业培训、高客沙龙与战略规划服务。律师执业以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参与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争议与诉讼案件(涉及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民刑交叉等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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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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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民商法领域专家。研习法律超过十八年,对公司、证券、信托及传统民法领域研究深入,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家族信托&股权信托架构搭建、企业风险管理、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公司治理、股权优化、并购重组、证券虚假陈述等领域。独著《股权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合著《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商务印书馆),参编《财富管理视角下的家族信托规划》等,发表学术文章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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