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祥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近日,某信托公司高调宣布落地首单双委托人股权收益权家族信托,规模高达32.21亿元。这个被冠以"创新"之名的项目,真的能为民营企业家实现财富传承吗?
让我们剥开洋葱的外衣,一探究竟。
一、听起来很美的“创新”
按照该信托公司的说法,这个项目采用“权收益权+双委托人家族信托”模式,既保留企业家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锁定未来分红,实现财富传承。
这听起来是不是很完美?企业家把股权的“收益权”装进信托,自己还能继续当老板,未来的分红归家族后代——看似鱼和熊掌都可以兼得。
然而,法律不是魔术,不能凭空变出不存在的东西。
二、沙子堆砌的城堡:法律基础何在?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立足根本,在于股权收益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如果不是,那么,股权收益权信托就是伪命题;如果是,那么股权收益权信托属于重大的业务创新。
毫无疑问,独立性问题,是股权收益权信托的“阿喀琉斯之踵”。
打个比方,股权就像一套房子,包含居住、出租、买卖等权利。你不能说"我只卖房子的租金收益权,但房子还是我的"——法律上,这种"收益权"无法独立于房产存在。股权也一样,根据《公司法》,股权的收益权(分红权)是股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剥离出来转让。而根据《信托法》第7条,设立信托的前提是拥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在此前我撰写的《一座沙子堆砌的城堡 我所理解的股权收益权家族信托》文章中,我明确指出:
“在现行法律之下,无论是从实务操作还是基础理论出发,股权收益权都不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无法转让,不能单独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股权收益权家族信托,就像用沙子堆砌的城堡,无根无基,风一吹,雨一淋,就立刻崩塌了。”
所谓将股权收益权置入信托,就像试图把影子从人身上剥离下来单独出售——影子离开了人,就什么都不是。股权收益权离开了股权本身,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空洞的概念。
三、股权收益权信托的三大致命缺陷
即便我们退一步,假设这种信托勉强成立,它至少面临三大致命缺陷。
1. 资产保护功能失效
家族信托最核心的功能是什么?资产隔离和保护。当企业家遭遇债务危机时,信托财产应该像防火墙一样,保护家族财富不受侵害。
但股权收益权信托做得到吗?答案是做不到。
因为股权本身还在企业家名下,债权人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股权。一旦股权被执行,所谓的"收益权"就成了无源之水。就像你欠债时,法院可以查封你的房产,你之前签的"房租收益权转让协议"对法院毫无约束力。
某信托公司落地的这32亿资产,看似装进了信托的保险箱,实际上保险箱的钥匙还挂在门外,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拿走。
2.收益分配路径行不通
即便不考虑债务风险,这种信托在日常运作中也问题重重。
公司分红时,钱该打给谁?按照《公司法》,分红只能打给登记在册的股东。在股权收益权信托中,作为收益权持有主体的信托公司不是股东,凭什么直接收钱?
即使签了“收益权转让协议”,公司财务也很难据此绕过股东直接付款。要知道,这可能涉嫌构成违规操作。
你认为,这种“绕圈子”的操作,税务机关会怎么看?
3.税务不仅无法优化,反倒新增税务风险
退一步说,就算通过“委托代收”等方式把钱转到信托账户,税还是要照交。
股东该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分都少不了,因为在税法眼中,你(信托委托人而非信托公司)还是股东,分红还是你(信托委托人)的收入。
如果有人宣称股权收益权信托能够“帮你避税”,那是在踩红线,玩钢丝。
四、创新不能违背法律常识
当然,我也能够理解当下信托公司做业务的困境。
目前,民营企业家有关家族企业的传承需求是真实而刚性的,但客户往往既想保持企业控制权,又想保护家族财富,而现有的股权家族信托方案,由信托公司直接担任名义上的股东身份,在公司合规风控部门看来,会有潜在的股东责任与声誉风险。因此,在业务开拓与合规风控中间,个别机构选择了看似无风险又能赚钱的业务模式——股权收益权信托。
这是用一个法律上站不住脚的“创新”去解决,无异于掩耳盗铃。
股权收益权家族信托,本质上是把原本用于融资的工具,硬套在财富传承上。这种"创新",既解决不了企业家的真实需求,还可能在未来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
在这几年的业务开拓中,我与数十家信托公司反复沟通,股权家族信托方案才是终极的解决方案。通过股权信托架构去持有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方式,逐步调整股权结构,并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合同文本在当事人与信托公司之间做好治理结构与风险平衡,是实现双赢的唯一路径。
从十几年前研究股权信托开始,我对于股权信托业务在国内民营企业的代际传承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价值就深信不疑。我相信,所谓的股权收益权家族信托,终究只是一时的热闹,唯有根基坚实的股权家族信托才能根深叶茂,为企业家的基业长青长久守护。
真理愈辩愈明。真正的专业,是告诉客户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不是包装一个概念收取费用。在财富传承这条路上,走得稳比走得快更重要。
毕竟,沙子堆砌的城堡,再高大也经不起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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