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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祥

 

最近几年来,家族信托从神秘的“舶来品”,逐步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本土工具。凭借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家族信托逐渐获得高净值人士的认同与此同时,私人银行、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机构等也纷纷布局家族信托业务,将其作为重要的业务方向。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阻碍家业务发展的问题对此,应当及时反思并予以解决,否则势必影响未来业务的发展。

近日,一份涉及到家族信托的执行案件,引起了行业内外广泛讨论,足以可见家族信托的极高关注度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中极为重要的基石工具,但并非天然的守护工具。精心谋划的顶层设计、贴心规范专业服务、忠实勤勉的受信义务,是家族信托守护财富安全、帮助家族和谐分配,进而实现家族财富久远传承的基础性保障。

 

一、家族信托的能与不能

 

家族信托是一个实务概念,立法上并无明确的界定。通常,把家庭(或家族)成员以家庭(或家族)财产的保护、分配、传承和管理为目的而运用的各种信托安排,统称为“家族信托(Family Trust)”。2018年,银保监会信托部在资管新规出台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从业务监管的角度,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

(一)家族信托能做什么?

信托是一种灵活的财产管理与转移工具,其独特的价值在家族信托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家族信托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其一,家族信托可以维护家族资产安全。财富被创造出来以后,就无时无刻不面临各类风险。如果提前将资产装入家族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建立家族资产的安全垫,那么,今后无论委托人或受益人发生死亡、离婚、发生债务等情形,该财产一般都能免于遭受被继承人继承、被配偶分割、被债权人追索等风险。

其二,家族信托可以保障家族成员品质生活。家族信托具有非常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确保家族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家族内部和谐分配。尤其在特定家族成员自身有局限时(如未成年、精神障碍、年老失能、奢靡成性等),利用信托天然的“权利与利益分离”属性,可以为他们提供充分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各类保障,而且使财产免于被侵吞、挥霍或不当管理等风险。

其三,家族信托可以紧缩股权,维持企业控制权。家族企业股权是我国高净值人群的主要财富形态。家族信托(以股权信托为核心)的安排能紧锁家族企业股权,建立起有弹性的企业管控机制,有效防止控制权旁落,协助家族成员顺利接班,实现企业平稳过渡与基业长青。

其四,家族信托可以助力家族慈善事业。相比慈善基金会,家族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较低,事先无需履行审批手续(在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事后受到的监管也较少,因此更加灵活方便,既适合大规模的慈善安排,也适合中小规模的慈善安排。

(二)家族信托的能力上限

家族信托在财产保护、分配及传承等方面的巨大优势,使之成为家族财富管理中当之无愧的基石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家族信托可以解决家族客户的所有问题。实践中,一些家族客户基于一知半解、只言片语,或者一些机构或人员的过度宣讲,对家族信托的能力边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家族信托是无所不能的法宝,可以自然而言地达成各种目的,不仅如此,还能用于实现不法目的,如逃废债务、逃避纳税或者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这样的认识是错误且有害的。

家族信托有其能力边界。一方面,家族信托只能适用于真正具有财富管理需求的客户,对于追求高收益、高回报的客户来说,家族信托因其保守、稳健的投资策略,是无法满足其需求的。另一方面,家族信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绝不可用于非法目的。具有非法目的的家族信托,自始无效,相关主体可以主张无效或可撤销。如委托人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设立信托时,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该信托(见《信托法》第12条)。这不仅不能实现委托人设定的目标,而且会给信托当事人(尤其是信托公司)及相关服务主体带来很大的麻烦。同样的道理,非法的逃税、避税也不是家族信托所能实现的。

 

二、国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存在的问题

 

乘着财富传承窗口期及业务转型期来临的“东风”,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获得了客户的广泛关注,成为各大机构转型的重要方向,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中信登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家族信托规模较年初增长80.29%,连续四个季度持续上升。

尽管如此,国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仍然步履蹒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产品销售思维定势,缺乏规划设计与专业服务,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发挥有限。一些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推家族信托业务时,不是立足于客户的立场,围绕客户的真正需求去规划设计,而是以产品思维、按照销售产品的形式去推广,简单地帮助客户将所在机构的理财产品装入家族信托,或者以简化资产配置手续、提高投资收益率、优先供应优质产品等方式,吸引理财驱动型客户设立家族信托。这样的家族信托既解决不了客户的真正需求,起不到深度捆绑及服务客户的作用,也因缺乏专业规划设计与服务内容,发挥不了家族信托的独特优势,最终反倒误导了客户,一旦出现投资项目风险,最终影响家族信托的发展。

其二,客户认知尚不成熟,对家族信托的理解存在偏差。除了上文提到的逃税避债以外,一些人认为,信托具有很强的保密性,据此可以通过信托来进行不当利益输送,隐藏非法所得,或者进行洗钱等活动。近日热议的“杨某丽与张某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案”(见(2020)鄂01执异661号和784号执行裁定书),案件缘起于杨某丽的丈夫胡某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拿出3000余万元给婚外同居的张某丽,由张某丽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向包括其非婚生子张某在内的受益人进行利益分配。虽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民法典》第1071条),但胡某刚以其与杨某丽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扶养非婚生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不会因为搭建了家族信托就构成有效。

其三,家族信托客户主要掌握在私人银行等渠道手中,受托人服务尚未实现重大盈利。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信托公司是唯一合法的营业信托受托人服务机构。私人银行、券商或保险公司等虽然掌握了丰富的优质客户,但要落地家族信托必须找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这对信托公司来说是重大制度红利。不过,凡事有利有弊。在外部渠道加持下,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规模迅速做大,但大而不强,对优质渠道形成严重依赖,自主开发客户数量有限。为了与优质渠道达成合作,信托公司在价格等方面竞争激烈,收费很低,甚至在一定期间内不收取费用,导致现阶段家族信托业务难以实现重大盈利。

其四,家族信托的服务功能没有充分体现,机构的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鉴于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多种多样,为了帮助客户达成最终的目的,需要服务机构具备与之匹配的顶层规划与专业服务能力,尤其是大量的事务管理活动,对运营管理及决策流程要求极高。不仅如此,服务机构还必须重视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尤其是监管要求,在客户尽职调查、财产来源及信托目的合法性等方面尤其要引起注意,防范声誉风险及可能的监管影响。

 

三、任重道远,且行且思

 

随着中国财富传承窗口期的来临,百万亿级的家族财富管理蓝海已经启动。家族信托因其重要性、灵活性及机制优势,是家族财富管理众多工具中的基石性工具。《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家族信托在各类财富传承安排方式中提及率这超过30%,家族信托在高净值人群中的渗透率大幅提升;同时,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可装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规模估计约为7.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底这一规模将突破10亿元。

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前景广阔,未来可期。但前提是,上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从服务机构的角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重视专业规划能力,构建与之匹配的专家团队。家族信托是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需要集合法律、信托、财务、税务、治理等各领域的专业资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客户进行顶层规划设计,并提供持续的专业服务。构建和实施家族信托,就好比建造一幢守护财富的摩天大厦,没有专业的规划设计,犹如没有建筑蓝图的蛮干。没有精心规划的财富大厦,经不起风吹雨打,其遮风避雨的功能自然无从实现。

第二,重视客户教育,对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真实目的及信托财产来源做好尽职调查,防控声誉与监管风险。家族信托不能帮助客户实现非法目的。为了防范洗钱等风险,各国都要求营业受托人对委托人进行KYC调查,审查委托人的资信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设立信托的真实目的。如香港制定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要求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客户尽职审查、持续对客户进行监察、可疑交易举报、备存记录及员工培训等管控措施。其中,客户尽职审查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识别并收集客户的所有相关信息;

2)风险评估分配和关系的适当审查频率;

3)查明资金来源并佐证财富来源;

4)根据必要的清单和数据库进行筛选;

5)客户根据FATCA和CRS的报告进行自我认证;

6)保留已核实的客户文件。

我国也制定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系列法律规范。在家族信托中,进行反洗钱、反资助恐怖主义系统核查,查明资金来源并佐证财富来源,是营业受托人履行职责、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假如有一位月收入3000元且非富二代的人要设立几千万的家族信托,相关服务机构能否忽视其中可能牵扯的利益输送、洗钱风险等问题?一旦发生洗钱或其他违法事件,很可能给服务机构造成很大的声誉风险及监管处罚后果。

第三,以客户为中心,提升家族信托服务体系。家族信托是一项专业度、决策流程及运营系统等要求极高的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光降低收费费率,对于家族客户及外部渠道来说是不够的,往往也不可持续。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说,其在家族信托业务上的核心竞争力,源自于体系化的服务能力、优化的运营决策流程,以及流程便捷的运营系统。

第四,服务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应坚守以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核心的受信义务,真正做到忠诚、勤勉、尽职、履责,公平对待受益人,并且代表信托利益行使法律上的所有人权利(包括民事权利及救济权利等)。对此,笔者将另文阐述。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有转载,请提前联系,取得授权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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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杨祥

42篇文章 52天前更新

清华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国内第一部股权信托著作(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国内首部家族治理实操著作《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合著,商务印书馆),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律所、信托及政策性银行总行实践、工作,对家族信托、股权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海内外财产传承等研究深入,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具有丰富的家族(家庭)顶层规划与咨询经验。联系方式:xiangylaw@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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