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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杨  祥

       近年来,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灵活的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工具,逐渐获得高净值人士的认同,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机构也将其作为重要的业务方向。但究竟什么是家族信托、其功能属性是什么,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尤其是许多人还存在将“家族信托”混同于“信托型理财产品”的误解。这既与家族信托在国内是新生事物有关,也与家族信托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紧密相关。为此,本文将结合家族信托的功能属性,对相关概念予以澄清,进而阐述家族信托的发展前景。 
 

一、家族信托的家事功能 

 

家族信托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统一的界定。通常,把家庭(或家族)成员以家庭(或家族)财产的保护、分配、传承和管理为目的而运用的各种信托安排,统称为“家族信托(Family Trust)”。2018年4月,国家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统一了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标准,并规定了两年规范过渡期。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随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从业务监管的角度,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不适用前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37号文第一次从监管上对家族信托做出了界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该定义从当事人、信托目的、管理内容等特征,清晰表明了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是为委托人的家族利益服务、追求家族目标的实现,即通过对家族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来维护家族财产安全、保障家族成员需要、传承家族企业、保护家族隐私,此外还可以服务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家族慈善等诸多家事内容。家族信托是法律上的信托工具应用于家族财富保护、管理及传承等家事领域的产物,其家事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维护家族资产安全。资产安全是有产阶级的首要需求。财富被创造出来以后,就无时无刻不面临各类风险,尤其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家企不分、对外担保、家族纷争、意外身故等各类情况都可能导致财富的散逸、灭失,如果不提前进行规划,极有可能出现“富不过三代”的情形。而如果提前将资产装入家族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建立家族资产的安全垫,那么,今后无论委托人或受益人发生死亡、离婚、发生债务等情形,该财产一般都能免于遭受被继承人继承、被配偶分割、被债权人追索的风险。如采用自由裁量权信托形式并加入禁止挥霍条款,还能防止不肖子孙挥金如土、散尽家财,切实维护创富一代的心血。 

 

其二,保障家族成员生活。家族信托具有非常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确保家族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家族内部和谐分配。尤其在特定家族成员自身有局限时(如未成年、精神障碍、年老失能、奢靡成性等),利用信托天然的“权利与利益分离”属性,可以为他们提供充分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各类保障,而且使该财产免于遭受被监护人侵吞、被行为人挥霍或不当管理处分等风险。在利益分配条款中嵌入“里程碑式”的行为引导机制,还能为家庭成员的成长及事业提供支持和鼓励。 

 

其三,锁定并传承家族企业。作为重要的财富形态,家族企业传承是我国高净值人群当下最迫切的需求之一。家族信托(以股权信托为核心)的安排能紧锁家族企业股权,建立起有弹性的企业管控机制,有效防止控制权旁落。无论家族成员内部分家析产还是婚姻变故,家族企业的控制权都牢牢掌握在为家族利益服务的受托人手中,确保企业永续经营。企业主既可以保留对家族企业的管理权限,掌舵企业的发展,也可以发挥专业机构的能力,协同培育下一代接班人,实现企业平稳过渡。 

 

其四,助力家族慈善事业。以家族财富资助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是财富人士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普遍表现。家族从事慈善事业,通常有慈善基金会和家族慈善信托等两种方式。相比慈善基金会,家族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较低,事先无需履行审批手续(在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事后受到的监管也较少,因此更加灵活方便,既适合大规模的慈善安排,也适合中小规模的慈善安排。家族慈善信托已经成为备受民众青睐的慈善工具。 

 

二、家族信托不是理财产品 

 

实践中,许多人经常将家族信托与理财产品混为一谈。理财产品是金融机构通过募集投资者的资金、以该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而由其加以管理的一种投资产品,如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计划”,证券公司推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投资基金”等。由于目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多采用“信托型”的契约法律结构,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表现为一种信托关系,尤其是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更是直接冠名为“信托计划”,加上家族信托财产本身也确实存在如何投资理财的问题,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将“家族信托”混同于一种“信托型理财产品”。这是对家族信托概念和属性的严重误解。 

 

家族信托不是理财产品,与理财型信托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信托”)有着本质不同。37号文明确指出:“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理解这一点,不仅对于财富家族构建和运用家族信托、助力家族财富管理、实现家族目标至关重要,而且对于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助力信托业务转型发展也意义非凡。 

 

首先,信托的目的和功能不同。信托在实务运用上非常灵活,可以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可以单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设立信托,此时,对于委托人投入信托中的财产,受益人只有一个而且是委托人自己,理论上将这种信托称为“自益信托”。理财信托是典型的“自益信托”,在所有的理财产品中,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对自己投入的资金部分,其对应的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均由自己享有,所具有的也只是单纯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功能。可以说,理财信托是委托人单纯为了自己获得投资收益而做出的一种信托投资行为。 

 

除了自益信托外,委托人也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设立信托。此时,对于委托人投入信托中的财产,受益人必须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或者委托人仅仅是受益人之一,除了委托人自己以外还有其他的受益人,理论上将这种信托称为“他益信托”。家族信托是典型的“他益信托”,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之外的家族成员等其他人,虽然不排除委托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理论界、实务界和监管层面均不认为属于家族信托的范畴。从功能上看,家族信托本身并不是一种供投资用的理财产品,而是对家族财富进行综合性管理的一种法律工具,主要目的是要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分配和传承,虽然也存在对置入信托的财产的投资管理问题,但这只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的一种手段,而非信托目的本身。 

 

因此,理财信托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其法定的自益性特点和单纯的投资工具功能,无法将具有他益性特点和综合财富管理功能的家族信托纳入其概念之中,两者之间泾渭分明。正因为如此,对于信托公司经营的家族信托业务,监管部门毫不犹豫地将其排除在理财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则之外。 

 

其次,委托人的作用不同。理财信托作为金融机构推出的一种单纯的投资产品,在大多数场合,无论是产品的设计还是产品的管理,均以作为管理人的受托人为中心。举凡产品的投资策略确定、投资范围的选定、投资限制的设定、基础资产的尽调、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收益的分配、产品法律条款的安排等一应事项,均由管理人统筹安排,作为投资人的委托人在其中几乎不能发表任何意见,委托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接受了就投入资金、享受收益并承担风险,不接受就放弃该产品的投资机会。可以说,理财产品条款通常是由作为管理人的受托人制定的一种“格式条款”,除了专户理财产品以外,无法为委托人兼受益人的投资人进行量身定制。 

 

与此相反,家族信托的本质就是要实现体现委托人个性化意愿的家族目标,因此,在家族信托的设立和管理中,委托人的意愿居于中心地位。在家族信托的设立阶段,委托人完全居于中心地位,举凡以什么财产设立信托、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什么、谁是受益人及其信托利益如何安排、谁做受托人及其如何管理信托财产和分配信托利益等一系列信托事项,均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受托人则居于接受与不接受的所谓“乙方”地位。在家族信托设立后的管理阶段,委托人还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的安排,为自己保留认为必要而恰当的信托事务管理的决策权,甚至保留完全撤销整个信托安排的权利,只有委托人身故后,受托人才在信托管理中居于相对中心的地位,此时受托人也必须按照体现委托人意愿的信托条款进行管理。 

 

可以说,家族信托从本质上就是委托人意愿驱动的个性化、定制化的财富管理安排,受托人的角色一开始就是注定相对被动,很难像在理财信托中那样发挥中心的主导作用。在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实践中,出于提高经营效率的商业利益考虑,也不断尝试推出以受托人驱动的、糅合了理财信托性质的“标准化”或“半标准化”家族信托业务,但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更看重理财的普通高净值家庭,对于超高净值家族而言,只有定制化的家族信托业务,才能真正满足其家族财富管理的需要。 

 

再次,信托的管理范畴不同。理财信托是一种单纯的自益性“投资信托”,信托的管理事务相对简单,管理时间相对较短。从信托利益管理的角度看,信托利益的类型极为单纯,仅限于对应的理财资金本金及投资收益;信托利益的分配极为简单,只要按照理财产品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即可。从信托财产管理的角度看,信托财产的类型仅限于资金,作为产品管理人的受托人虽然需要建立相对复杂的专业判断体系,但管理方式极为单纯,即按照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即可。从管理时间长度看,短期理财产品只有几个月,中期理财产品只有几年,长期理财产品通常也不会超过10年。 

 

家族信托的管理则不然。在信托利益管理层面,受益人范围可大可小,信托利益的类型可以多种多样(如生活保障金、教育奖励金、婚嫁资助金、事业扶持金、养老金等),信托利益的金额可多可少,信托利益的支付可以无条件也可以有条件,凡此等等,管理的复杂程度完全视信托利益如何安排。在信托财产管理层面,信托财产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不同种类的信托财产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需要按照信托设定的管理决策机制进行,如此这般,信托财产的管理复杂程度完全取决于家族信托的目的、财产类型和管理机制。在信托管理期限层面,家族信托的期限非常之长,通常以代来计算,一代算是短期,两代被视为中期,三代以上才算是长期。实践中,家族信托的管理期限通常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三、家族信托的发展前景

 

在我国,长期以来,营业信托发展较为迅速,资产规模快速膨胀,信托业自2012年始就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但民事信托的发展却极为缓慢,民众对民事信托的认识不深、运用较少,相关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以家族信托为核心的民事信托在国内仍然具有“远大前程”,未来必将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途径。这既与信托制度的优势有关,也与中国即将迎来财富传承的大周期紧密相关。 

 

首先,我国即将迎来家族财富更替的高峰期,社会大众存在迫切的财富传承需求。根据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国私人银行业:回归本源》,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达190万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达到197万人(2019年底预计约220万人),高净值人群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080万元,共持有可投资资产61万亿元(2019年底预计约70万亿元)。如此巨大的市场,为家族信托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蓝海。而且,未来10~20年是中国私人财富传承的集中窗口期——2019年,超过50%的受访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准备或正在进行财富传承的相关安排,比例在过去十年来,首次超过尚未开始准备的高净值人群;86.2%的企业家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的事情。 

 

其次,家族信托在家事领域的功能优势,必将为越来越多的国民所认同。家族信托具有资产保护、隔离风险、保护隐私、保障生活、维持控制等众多功能,能够有效弥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生前赠予等方式的缺陷或不足,是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基石工具。从信托的起源、发展过程来看,民事信托制度始终都是英美法的基石,商事信托原来就只是对民事信托的一种灵活运用。基于历史背景、信义文化及信托的灵活性,信托一直是国外民众进行家族财富传承和转移的主要工具。英美传承了几百年的名门望族,如肯尼迪、洛克菲勒家族等都是通过信托的形式进行管理,保持其家族财产的长远传承。正如兰贝尔教授所言:“信托这一源自中世纪末的家族财富转移方式,迄今,在转让人拥有大量资产或复杂家庭事务时,仍然是安排代际财富转移的主要工具。” 我国兴起的家族信托,其核心功能也正在于家事领域,是家族财富管理及代际传承的极优工具。 

 

再次,国内开展家族信托有坚实的法律制度支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及《信托法》等均已出台,为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的设立、运行及纠纷解决等提供了基础制度。如《信托法》第3条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该法规定的信托原理、架构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职责等内容,一般均能适用到家族信托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法院承认民事信托合法效力的案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要件,遗嘱的内容符合《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的要求,依据《继承法》《信托法》的规定,判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遗嘱)信托,遗嘱指定的人担任受托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以及遗嘱的内容履行受托人义务。不过,现有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备,如信托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信托税收制度还没有建立等,对家族信托确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并不是“致命伤”,不妨碍从法律上设立家族信托,只是需要在家族信托设立与所消耗的成本之间进行更精心的平衡。以信托登记制度为例,尽管《信托法》第十条要求某些财产办理信托登记,但类比物权登记制度可知,只有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以其他类型的财产,如资金或股权等设立的家族信托,不会因未办理信托登记而影响其有效性。今后信托登记细则颁布后,此前设立的不动产信托也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发生效力。 

 

本文发表于《银行家》201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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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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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国内第一部股权信托著作(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国内首部家族治理实操著作《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合著,商务印书馆),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律所、信托及政策性银行总行实践、工作,对家族信托、股权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海内外财产传承等研究深入,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具有丰富的家族(家庭)顶层规划与咨询经验。联系方式:xiangylaw@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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