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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冲突磨合,贯穿了整个法律发展史。依据绝对的自然法理论,任何世俗法律一旦违背公平正义等自然理念,则将无效,这种恶法非法的理论使世俗法律的权威性和安定性受到了极大冲击。而若坚持纯粹的实证主义,抛弃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拘束,则又往往会使法律过于严苛,甚至成为统治者暴政的工具。纳粹横行的悲剧,就有法律实证主义的推波助澜。对实证主义的反思,构成二战后的主要思潮之一,这也正是自然法复兴及价值法学兴起的缘由之一。

法学方法论一直在自然法与实证主义间来回碰撞。以奥斯丁、凯尔森、哈特、拉兹等为代表的英美法学者对法律实证主义研究深入。而在大陆法系,这也是法学界研讨最为热烈的主题。自萨维尼以降,耶林、海克、拉伦茨等人的当代法学方法论主要思潮,均是在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框架内进行的研究,并或多或少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如海克坚持哲学中立的价值立场,将价值判断与世界观从方法论中排除,其利益法学方法论更为接近或属于法律实证主义。而二战后拉伦茨等在将价值判断融入方法论之中,使世俗法接受宪法基本权利等的检验,实质上就是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融合。因此,当代法学方法论思潮及其走向与上述背景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利益法学的兴起与内涵

 

利益法学派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杜宾根学派,其中以利益法学之父海克为核心。在利益法学诞生之前,概念法学曾盛极一时,并对《德国民法典》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然而,在法典制定完成之后的适用过程中,概念法学的僵化、保守等弊病日益凸显出来,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法学派逐渐兴起。

利益法学是以利益为根本点、服务于法律实务部门的方法论,是法学的一部分。在海克看来,应当以尽可能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利益的概念,利益是一种生活需求,是一种法律共同体中存在的渴望与渴望的趋向(意向);在外延上,除了个人利益而外, 还包括群体利益、社会团体利益、公众利益和人类利益,道德的、伦理的和宗教的利益, 以及公正和平等的利益等都包括在内。

利益法学具有实务性和独立性的双重属性:

1)实务性。利益法学是给法学实务的方法论,其核心就是为了法官的案件判决而获得法律规范

2)法学独立性。海克认为,利益法学既不是生活哲学,也不是法律哲学,而是法学的一部分,以通往利益保护及利益衡量作为终极目标。因为方法论探讨的是法律如何被正确适用的问题;而法律哲学分析的是何种法律才是正确的法律

利益法学方法论由两个紧密连结的阶段构成:一是起源的利益论,二是生产的利益论。前者是从立法者的角度而言,后者则主要是从法官断案的角度来说。虽然耶林对于前者有着充分的研究,认为法律是由利益、目的所引起和创造,但耶林的认识停留在了这一阶段,止步不前。生产的利益论是海克首先提出,涉及两个基本的任务:

一是规范的获得。这是指规范的使用与补充的问题,研究者借由对利益冲突的了解,寻找正确的判决,为实务作准备。规范化难题。

二是秩序的整理。这是指为了简化与描述的目的,提出一个能概观生活与法律复杂多样性的体系。表述化难题。

为解决这样的任务,对应着两个法律的不同面向:

一是诫命面向,这观察的是诫命的内容与内容间的关联,是结构式的观察。

二是利益面向,这是探究规范的生活意义,对规范进行利益探究,是功能式的观察。

 

二、利益法学与概念法学之间的界分

 

概念法学的代表人物主要包括普赫塔、温特夏德和耶林,其中普赫塔则被称为概念法学之父。利益法学派作为自由裁量主义潮流的代表,本质上是对概念法学只注重形式逻辑推演的一种反动。利益法学与概念法学之间在体系建构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张的法学建构主要遵循先概念,后体系的建构方式;而后者主张的是先体系,后概念的建构方式,这种方式在海克看来完全是一种颠倒式的做法。具体而言:

1)一个处在概念的天堂,一个回到利益的人世间。概念法学的问题在于其过度高估概念自我生产的可能性。它相信法律概念之间有因果关系,将因果关系的观念转借到概念的关系上,从而上下概念之间可以进行演绎推理,甚至于认为法官都只是输入事实就可以得出判决的机器。与之不同,利益法学认为因果关系与概念无关,概念并不能自我生产。

2)概念法学认为体系最重要,首先应当建立一个体系,然后透过体系从上位概念推导出现下位概念,这是一种先体系、后概念先归纳、后演绎的方法。相反,利益法学则认为法律体系是概念综合的结果,体系的真正目的在于概观、整理与描述,因此利益法学坚持的是一种先概念、后体系先演绎后归纳的方法。

利益法学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改革流派,它一方面反对概念法学那种只注重形式逻辑,僵化适用法律的思维模式,另一方面也反对自由法学派那种不受制定法约束、仅凭感觉自由发现法律的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利益法学,不仅彻底终结了概念法学的天下,而且也为价值法学的产生创造了充分的条件,构建了系统、客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价值判断体系。

 

三、对利益法学的评价 

 

在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概念法学被利益法学所取代,而利益法学又被价值法学所代替,这其中,利益法学充当了极为关键的桥梁,具有终结与开启的双重作用。吴从周先生认为,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的转变过程才是真正具有哥白尼式的革命意义的典范变迁,这个部分才是德国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变革。

应当说,海克方法论最大的成就与影响,是将实用主义或社会学的法学真正发扬光大,使得法学彻底扬弃了逻辑优位,而成为生活研究与生活价值的优位。让整个法律适用的思维从公理式的——演绎式的思考,转向价值式的——归纳式的思考。将法学从概念法学所造成的法学终局地与法律的社会、政治与道德现实疏离的现象,再次回到人世间。

不过,利益法学欠缺正确的评价标准,将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混淆在一起,这一缺陷正是它不断受到攻讦乃至最后被价值法学所取代的根本原因之一。利益法学要求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充分尊重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但是它却无法解决价值变迁上的难题,即在新旧或者不同立法者之间的价值判断出现冲突或者矛盾之时法官应该如何处理,它并没有给出明确合理的答复。对此,后来的价值法学提出了可行之道,即认为应当诉诸于超越法律之外的评价标准。这种判断标准正是价值法学的核心观点,同时也决定了利益法学必然向价值法学发生转变的命运。 

 

(本文对利益法学派观点的介绍,系阅读吴从周先生所著:《民事法学与法学方法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敬请参阅)

 

作者微信公众号:优法理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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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杨祥

42篇文章 52天前更新

清华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国内第一部股权信托著作(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国内首部家族治理实操著作《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合著,商务印书馆),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律所、信托及政策性银行总行实践、工作,对家族信托、股权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海内外财产传承等研究深入,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具有丰富的家族(家庭)顶层规划与咨询经验。联系方式:xiangylaw@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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