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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祥

 

去年4月,沉寂了半年的“庆俞年”又热闹了起来,就DD网公司的控制权展开了新一轮的争夺战。对于新闻媒体来说,这类事件是炒作的热点题材,然而,对我们家族财富管理专业规划师来说,心里却很不是滋味,觉得遗憾。DD网从售书起家,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网上购物中心,其线上营销模式前景远大。然而,由于创始人对于家族的财富管理缺乏顶层规划,家庭遭遇悲剧性的分崩离析,DD网不得不承受创始人内斗的一地鸡毛,发展势头受到重大影响。

其实,人性难以预测,但财富的规划可以提前进行。提前谋划、精心布局,是防范风险的不二之选。在创业成功的企业中,不少企业通过精心谋划的股权设计、控制权平衡以及规范化的治理结构,实现了企业与家族发展的长治久安。这样的企业,才真正属于优秀&卓越的伟大企业。

在家族企业治理过程中,信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具,被誉为基石性工具,相当于一幢大厦的四梁八柱。那么,在“庆俞年”中,其实最初DD网在美国上市,采用了离岸信托架构,李国庆和俞渝分别通过一个家族信托,各自持有均衡的股权比例。假如退市后这样的架构没有清理,或者又新搭建了信托架构,今天发生的悲剧或许是可以避免的。

在全球化时代,高净值人士尤其是超高净值家族,通常会在全球进行资产配置,家族的财富不仅类型繁多,而且遍布世界各地。这主要是出于生活便利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为家族运用离岸工具尤其是离岸信托提供了机会。放眼全球,离岸信托是许多超高净值家族青睐的财富管理工具。由于具有信托制度的优势,叠加离岸地的政治经济环境、法律制度及税收政策等特征,离岸信托将信托制度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如果运用得当,离岸信托可以有效地帮助财富家族管理财产并实现久远的传承。

为什么这么说呢?

这是因为,借助离岸信托这一架构,财富家族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挑选最适合自己的离岸地、法律制度及司法体系等来达成自己渴望的信托目的。比如,没有信托制度或信托制度不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居民可以设立离岸信托,充分利用开曼群岛、香港地区等发达的信托法制及灵活的信托工具,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居民也可以借助离岸地更加宽松、友好的法律制度或环境,来摆脱国内法对信托架构的严苛管制与束缚,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的优势,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分配与传承。

我们可以国内信托为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离岸信托的主要功能或优势。

离岸信托的第一大优势是可以规避本国的政治风险。

离岸信托适用的是委托人所在国之外的离岸地法律,管理的信托资产也一般位于离岸地,而全球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香港地区等政治非常稳定,政权更迭风险极低,而且全球化程度高,深度融入国际社会,没有外汇进出管制或管制很少,即便出现政治风险,资产也能快速转移,政治风险的影响比较有限。因此,高净值人士能够通过离岸信托,享受离岸地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规避委托人本国的政治风险。对于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的人来说,这一功能无疑是离岸信托极具吸引力的主要原因。

离岸信托的第二大优势是,保密性更为严格。

信托是英国人为了规避英国封建制度对土地等财产转让的限制而产生的工具,从诞生之初,信托就天然具有保密基因。尽管随着信托制度尤其信托登记制度的的发展完善,信托的隐秘性逐渐褪去,但作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安排,第三人通常难以获悉信托的具体情况。与国内信托相比,离岸信托的保密性更高,委托人在境外设立的信托,难以被所在国知悉。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如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对当地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信息均采取保密措施。在处理某些不便于以个人名义办理的海外投资交易或家族事务时,离岸信托是方便得力的选择。正因如此,一些高净值人士希望设立离岸信托来持有财富,维护家族财富的私密性,防止被社会公众所窥见,避免不必要的烦恼。

离岸信托的第三大优势是,资产保护程度更高。

离岸信托的资产保护程度非常高。一些离岸金融中心非常注重对信托委托人的保护,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给债权人撤销信托设置严格的期限限制或条件障碍,有些离岸地甚至将债权人举证委托人逃避债务的证明标准提高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大大加强了对信托财产的保护,有效防止信托财产被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如库克群岛《1984年国际信托法》第13条规定:国际信托并不因委托人的破产而无效或可撤销,债权人如果要证明存在欺诈,必须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举证委托人是基于对该原告的欺诈意图才将资产转移到信托,并且这一转移行为导致了委托人的破产。显然,对债权人而言,这一标准几乎是不可能满足的。这一规定使得库克群岛成为了全球最受欢迎的离岸资产保护信托的设立地之一。英属维尔京群岛有类似的规定,包括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设置了严格条件;特别免除了法定继承权条件;允许委托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并且规定信托可以存续360年等。

近些年,美国高净值人士开始热捧离岸资产保护信托,也与这类信托强大的资产保护功能密切相关。由于美国信托法不允许委托人设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禁止挥霍信托,否则,禁止挥霍条款将不发生效力。 而且,这一信托架构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转移,能够被委托人的债权人申请撤销。为绕开这一限制,许多美国人开始在境外离岸地设立资产保护信托。离岸资产保护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海外资产交付信托,以避免潜在性债权人对其追索之一种资产保护方法。许多离岸地的法律法规对委托人非常友好,并不禁止自益型禁止挥霍信托,并且对委托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作了严格限制,加之债权人跨境诉讼既须负担巨大的诉讼成本,也面临着离岸地法院判决结果的高度不确定性,因此,通过设立离岸资产保护信托,能够较好地实现资产保护的目的。

离岸信托的第四大优势是,信托架构更加灵活

离岸信托更为灵活,委托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法律,利用独特的离岸地信托及司法制度,达成在本国难以实现的目的,如英国判例法要求股权信托的受托人介入到持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导致受托人不得不面临重大经营风险,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地信托法明确禁止受托人介入到持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法律上免除了受托人的这类受信义务;又如,美国非常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委托人如果设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可撤销信托,将无法对抗其债权人提出的追偿主张,对此,许多离岸地允许设立离岸资产保护信托,委托人既能保持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又能隔离于债务人的追索。

离岸信托的第五大优势是,委托人可以选择税收环境友好的离岸地。

为吸引全球资本,许多离岸地都对外国人设立信托出台了特殊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使得信托投资收入及资产价值得到了更大限度的增长、更多的回报,同时,在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又可以少交或者免交赠与税、遗产税。

当然,离岸信托功能和价值的发挥,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其限制和边界。如果某国法律禁止某类主体享受某类权利或利益,那么,将这类主体作为受益人的离岸信托通常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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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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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国内第一部股权信托著作(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国内首部家族治理实操著作《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合著,商务印书馆),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律所、信托及政策性银行总行实践、工作,对家族信托、股权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海内外财产传承等研究深入,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具有丰富的家族(家庭)顶层规划与咨询经验。联系方式:xiangylaw@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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