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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杨祥

 

1859,蜚声海外的文学家狄更斯在其长篇历史小说中写到: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

161年后的今天,这段话仍然意味深长。今年以来,我们经历了肆虐全球夺去数十万人生命的疫情大爆发,见证了史无前例的美股10天熔断4次、国际原油期货价格跌成负数,也目睹了瑞幸无底线的造假及中概股被“封杀”的遭遇,凡此等等。据IMF预测,今年全球经济会出现严重衰退,可能是上世纪30年代的全球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

但请不要绝望气馁!因为,这也是一个充满希望梦想与机遇的时代

——在与疫情斗争中,我们见证了众志成城、人间真情;

——在剧烈的金融波动中,我们体会了中国经济的韧性;

——在美中博弈过程中,我们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历史的见证人: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1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这意味着,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颁布实施,中国人民100多年来的民法典编纂梦想,在历经坎坷、崎岖与艰辛后,终于实现了!

 

编纂民法典是中国人民的百年夙愿

法律发展的过程一般表现为“习惯法——成文法——法典法”三个阶段。前一阶段向后一阶段的飞跃代表着法律文明的巨大进步。自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来,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民法的法典化视为民法体系化、科学化乃至一个国家法治化的标志——民法典被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法治发展的里程碑。尤其是法国、德国先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的法典模式,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第一步——清末修律中,民法的法典化是重要尝试之一。《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活动。1902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1904年,清政府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和删订各项法律。1907年,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1908年,沈家本等人正式起草民法,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制订了《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全文共36章,1569条。其中,前三编主要以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为参照,规定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基本原则;后两编即亲属编和继承编,以中国传统为主。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揭开了民法由成文法到法典法的序幕。遗憾的是,该草案完成后没多久,爆发了辛亥革命,未正式颁布。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曾于 1954 年、1962 年、1979 年和 2001 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立法技术不成熟,未能成功。

  •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
  • 1962年:毛泽东提出“刑法、民法都要搞”,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议程;
  • 1979年:第三次启动。因分歧太大,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

 

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第五次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并将编纂工作分解为先总则、后分编的两步走计划。这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终克成功!

——2017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自2017101日起施行。

——202052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528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

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成功,在于顺应新的时代潮流:“历史上民法典编纂所需要的罗马法知识普及和理性主义法学,经由此前30多年民商法学的发展,在现今新型社会历史条件下,已经可以自足。而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变革实践,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数次民法典草案编纂的实践,也成为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良好社会历史资源。”

 

中国迎来了私人财富保护的新时代!

民法典的核心使命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具有非凡的意义,从此,个人财富保护有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后盾,私人权利有望获得全方位呵护,中国步入了私人财富保护的新时代!

是的,伟大的法典往往诞生在伟大的时代而法典本身,也会进一步激发、释放这个时代蕴含的巨大能量

众所周知,民法属于私法范畴,是公法的对应概念。与公法主要关注公权力行使与监督运行不同,私法关注的是个体权利的保护。法国伟大的启蒙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意涵是,民法遵从自由平等、博爱包容,将每一个个体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利主体对待。

我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内容来看,《民法典秉持并落实了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部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法典: 

一是《民法典》确立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根本理念,并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以及绿色生态等民法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方针和导向,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与物权制度。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将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物权”编放在总则之后,致力于打造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尤其是私人产权的保护,《民法典》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进一步明确了一视同仁保护的立法态度;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我们耳熟能详的“民事主体权利平等”、“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上得到了全面落实。

三是单独规定人格权编,将人格尊严及人格利益的保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我国《民法典》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重大创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该编对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详细的保护性规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民法典》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对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作了系统梳理与新增规定。比如,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限于双方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在离婚情形中,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保护。此外,对离婚损害赔偿、收养等也做了规定。

是修改完善了财富传承等继承制度“继承编”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等。如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以上只是我国民法典时代进步性的冰山一角”。事实上这部民法典》全面总结了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了行为规则,而且各种所有制主体营造了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势必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此时不作为更待何时!

习近平总书记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民法典》的问世,象征着我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道上,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

国家民族的大进步对个人来说,何尝不是重大的进步、利好或机会呢?

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间,中国的私人财富快速崛起,富裕人群数量和财富规模总量均名列全球前茅。但拥有财富不等于享有幸福。在很长一段时间,财富家族对于自己的“财富安全”一直心有疑虑,这些疑虑的产生,有社会层面的、有政治层面的、更有法律层面的原因。随着法治社会作为现代国家的治理要素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目标,尤其是全面依法保护财富安全和促进财富创造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层面影响财富安全的不利因素或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促使每个个人幸福而有尊严地生活,是民法精神的最好概括。《民法典》作为民事版的权利宣言它的颁布实施,为财富家族注入了强心针和镇定剂。

 

当下,一方面,以激活市场活力为核心的经济改革如荼如火地往纵深方向在持续推进,财富创造的活力和空间进一步被极大地激发、拓宽;另一方面,随着私人财富的形态因传承从个人财富的初级形态向家族财富的高级形态演进,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规模的财富传家即将起航。

财富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既是成就和荣耀,也是负担和麻烦,充满了负能量。比如,如何在动荡的市场环境下寻找投资理财机会,将财富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消除家族财富的烦恼,犹如行走在荆棘路上,一不小心就身陷危险沼泽,被财富的负能量所吞噬。

而减缓乃至消除财富的烦恼,就需要对家族财富进行管理与传承,提前进行精心谋划与顶层设计。历史上,中国的传家方式主要是“宗法传家”和“精神传家”,鲜有大规模的财富传家,当下已经到来和即将到来的财富传家方式,中国并没有历史的经验教训可以依循,更加充满复杂性、艰巨性和挑战性。

但面临的困难,不应成为我们在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上裹足不前的理由。而今,国家已经将权利的宣言书交到每个人的手里,无论是产权保护还是继承安排,都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安排。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上,是主动作为还是消极懈怠,是基业长青还是一夜没落,全在乎此刻的理性选择。

 

(本文首发于“新财道财富管理”微信公众号,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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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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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国内第一部股权信托著作(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国内首部家族治理实操著作《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合著,商务印书馆),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律所、信托及政策性银行总行实践、工作,对家族信托、股权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海内外财产传承等研究深入,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具有丰富的家族(家庭)顶层规划与咨询经验。联系方式:xiangylaw@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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