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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王某以北宋著名画家郭熙的代表作《秋山***图》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是王某的妻子及两个孩子。2017年,王某经营的企业向某银行贷款800万,王某提供个人连带担保。其后,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某银行的贷款未获得清偿。获知王某设立家族信托的事宜后,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信托,拍卖名画来偿还借款。

【问题】该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问题讲解】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家族信托是否真的具有债务风险隔离功能。家族信托是一种运用广泛的信托类型,指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信托行为,其信托目的是为了家族财富管理,即受托人须按照委托人实现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意愿,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主要是家族成员。

家族信托是适应现代社会财富增长、高净值人群日益广泛趋势下的特殊财富管理制度,具有风险隔离、资产保障、税务筹划及传承、保密等功能。其中,风险隔离是家族信托的首要功能。

风险隔离功能源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成为一块仅为信托目的而加以独立管理的财产,委托人等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以自己合法所有的名画设立家族信托,信托生效以后,王某就已经丧失对该幅名画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当王某对外提供时担保时,个人资产部分并不包括该幅名画,某银行作为债权人,并没有对王某以名画来偿还债务取得合理期待。因此,某银行要求以名画来偿还贷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不过,法律并不会保护恶意避债行为,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信托法上也有明确体现。如果债权人某银行能够证明,委托人王某就是为了规避债务而设立信托,且家族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根据《信托法》第12条的规定,某银行确实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击穿信托效力的情形,只是很少见的例外,须满足十分严苛的条件。通常,债权人行使信托撤销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在设立时间上,要求“债权取得在先、信托设立在后”。债权人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取得债权后,由于债务人(即信托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导致债务人整体偿债能力下降。

第二,在实质结果上,要求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债权。也就是说,即便前一个条件成立,即“债权成立在先、信托设立在后”,但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自身的净资产仍然足以偿还当时的负债,那么,设立信托也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无权主张撤销。

第三,除了上述两个限制外,法律还对申请撤销的期限做了严格限制,要求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该期间后,不能再主张。

从上面三个条件看,本案并不具备撤销信托的情形。因为王某早在2014年就设立了信托,三年后才对外负债,根据家族信托设立在先、某银行取得债权在后的事实,无法得出王某具有恶意避债的主观意图,也不能认为信托的设立对当时尚未发生的未来债权有所影响。因此,法院必将驳回某银行的诉讼主张。

综上可见,家族信托具有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尤其在委托人发生人身意外风险、家庭变故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时,能起到巨大的“防火墙”效果。但这是以信托目的合法为前提,如果委托人具有恶意避债的企图,则家族信托很可能被撤销,从而丧失风险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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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杨祥

42篇文章 52天前更新

清华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国内第一部股权信托著作(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国内首部家族治理实操著作《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合著,商务印书馆),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律所、信托及政策性银行总行实践、工作,对家族信托、股权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海内外财产传承等研究深入,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具有丰富的家族(家庭)顶层规划与咨询经验。联系方式:xiangylaw@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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