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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杨祥

2022年12月30日,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是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是信托业的重大事项,关系到行业未来发展及信托公司战略业务布局,将对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不过,从信托行业及业务落地角度,《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若干待完善之处。

 
意见一: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分类问题

相关条款: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二、资产服务信托”中“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p9-12)


1. 《征求意见稿》: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不同,将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分为七类,包括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2. 存在问题:
(1)家族信托是广义概念,凡是以家族(庭)财富的保护、分配与传承为目的的信托,都属于家族信托。
(2)分类依据及逻辑有待优化。《征求意见稿》对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分类,存在多个分类的依据,如家族信托是从信托目的维度,保险金信托是从信托财产维度,特殊需要信托是特定受益人维度,遗嘱信托是从设立时间和设立形式维度。这样的分类是否严谨及科学,有商榷空间。
(3)是否有必要将特殊需要信托作为一类独立业务。实践中,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中,通常都会安排失能失智的家人作为受益人,那么,该信托在统计口径上应放到哪类业务里面?另外,特殊需要信托具有一定的“慈善”内涵,收费较低,能否构成信托公司的营收类业务?事实上,即便没有规定“特殊需要信托”这一业务,特定受益人也能通过家族信托得到妥善安排。
(4)遗嘱信托的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如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是否需要及何时在中信登报备、是否需要及如何审查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如何将财产置入信托等。
(5)大股东/实控人设立的员工激励信托,或员工福利信托,在《征求意见稿》中找不到合适的业务分类。


3. 建议:
(1)按照统一依据对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进行分类,同时根据不同的维度将家族信托进行进一步细分。如根据家族信托设立时间不同,划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将信托规模不同划分为高净值家族信托和家庭服务信托,根据信托财产类型不同划分为资金类家族信托、非上市公司股权类家族信托、上市公司股票类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等。
(2)特殊需要信托不作为一类独立业务。如保留该分类,建议明确,该类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特定受益人?特定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如允许非特定人群作为受益人,如何防范借此规避家族信托等其他业务门槛的情形?
(3)适当调整现有分类,将大股东/实控人设立的员工激励信托、员工福利信托归入资产服务信托中。

 

意见二:家族信托相关问题


相关条款: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中“二、资产服务信托”中“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家族信托(p10)


1. 《征求意见稿》:“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 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2. 存在问题:
(1)在业务实践中,较大的高净值客户往往会不止设置一个家族信托,而是根据其不同信托目的设置不同的家族信托,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将对方设置为信托受益人的方式实现不同家族信托之间的财产流动。
(2)家族信托账户在配置资产时,如何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是对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进行认定审查?我们认为,家族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不能归入到前述主体的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在家族信托对外投资时,应当将家族信托账户视为独立的投资者来进行审查。


3. 建议:
(1)建议扩大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将该处修改为“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其他家族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2)针对目前家族信托对外投资配置时,如何认定其合格投资者身份的问题,建议将家族信托账户作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审查和认定。

 

意见三:家庭服务信托相关问题


相关条款: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中“二、资产服务信托”中“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家庭服务信托(p10)


1. 《征求意见稿》:“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2. 存在问题:
(1)“符合相关条件”待明确,即哪些信托公司能开展此项业务?
(2)落地实操关键要素待明确。包括家庭服务信托是否需要报中信登备案?是否需要单独开立账户?如果需要单独开户,繁琐的操作程序是否给信托公司造成巨大运营压力?出于成本考虑,信托公司是否愿意开展此类业务?
(3)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管理待明确。由于每个家庭服务信托门槛只有100万,单独作为专户去投资和管理的运营压力巨大,不排除未来实操中信托公司可能会集合若干个家庭服务信托去投资和管理。这样的操作是否允许?
(4)目前规定的投资范围略窄。在资产配置中,现金管理类产品是一类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理财产品,理应纳入所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同时,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央行票据、商业票据等,风险等级也较低。从风险承认能力考虑,也应该包括在内。


3. 建议:
(1)明确信托公司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开展家庭服务信托。
(2)明确之前已经推出并存续的业务怎么整改。如建信推出的40万家庭服务信托。
(3)明确家庭服务信托的关键操作要素。包括是否向中信登报备?是否需要单独开立账户?特别是家庭服务信托如何对外投资,能否集合起来运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简化信托公司在此类信托业务中的投资管理等流程及手续,但这必须建立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前提下,同时要防范新的资金池产生。
(4)适当扩大家庭服务信托的资产配置类型。在目前的基础上,将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修改为“主要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央行票据、商业票据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意见四:保险金信托相关问题


相关条款: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中“二、资产服务信托”中“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保险金信托(p10)


1. 《征求意见稿》:“单一委托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2. 存在问题:
(1)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不明确。保险金信托是否只能持有保险及对应的利益,还是可以持有其他类型的资产?是否只要信托财产中部分包含了保单及对应的利益,就可以归入保险金信托的统计口径?
(2)委托人被限定为“单一委托人”是否合理?不允许共同委托人的考虑是什么?在实践中,将夫妻双方或家庭所有成员的保单(投保人可能不同)装入同一个信托,这样的需求是现实存在的。
(3)从道德风险防控角度,哪些情形会导致信托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目前没有规定。


3. 建议:
(1)保险金信托目前理论研究薄弱,相关定义存在较大分歧。正如前文所述,保险金信托能否作为一类独立业务值得商榷,归入家族信托更为合理。
(2)明确保险金信托可置入的财产。信托能否持有其他类型的资产?以及,对于信托财产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的,其初始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如何确定,是以保额或是已缴纳的保费确定,亦建议予以明确。
(3)建议委托人不应限定于“单一委托人”。
(4)建议参照保险行业对保险受益人的行业惯例对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范围进行限制。即考虑将信托受益人仅限定为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前项以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同时,进一步规定,信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信托受益人丧失信托受益权。

 

意见五: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相关问题


相关条款: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中“二、资产服务信托”中“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个人财富管理信托(p11)


1. 《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实收信托应 当不低于600万元。”


2. 存在问题:
(1)现在的表述有待明确,看不出是自益还是他益。如果是自益,是否影响资产保护功能?假如是他益信托,受益人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
(2)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关系是什么?是门槛降低的家族信托还是理财信托?
(3)实操关键要素有待明确:一是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是否需要开立专户?信托公司能否汇集若干个信托后对外投资?二是是否允许信托公司按客户指令进行资产配置?客户以指令方式进行资产配置,可能导致受托人服务的“通道化”,是否违背“资产服务信托”的初衷?质言之,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是否不能为指令型?


3. 建议:
(1)明确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为自益或他益信托;
(2)明确实操关键要素,包括是否开立专户,是否向中信登报备,是否专户投资还是集合投资等。
(3)为防范监管套利及违反资管新规情形的发生,建议明确,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不能采用指令型方式投资。

 

意见六: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相关问题


相关条款: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中“二、资产服务信托”中“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法人及非法人财富管理信托(p11)


1. 《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财供综合财务规 划、特定资产处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


2. 存在问题:
(1)除了“综合财务规划”外,其他服务在当前缺乏实践。
(2)以薪酬福利管理为目的的信托,通常为他益信托。在架构设计中,由于员工频繁变动、离职或去世等,需要转让或收回信托受益权,因此,需要设置一个能够容纳及吐出受益权的载体。禁止该类信托的受益权拆分转让,会导致薪酬福利信托在后续的受益权管理上遇到很大的障碍。
(3)与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类似,是否允许信托公司按客户指令进行资产配置?客户以指令方式进行资产配置,可能导致受托人服务的“通道化”。


3. 建议:
(1)将薪酬福利信托作为“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的例外。

(本文作者杨祥,新财道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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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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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国内第一部股权信托著作(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国内首部家族治理实操著作《财富传承的治理之道:六大规划要务指引》(合著,商务印书馆),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律所、信托及政策性银行总行实践、工作,对家族信托、股权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海内外财产传承等研究深入,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具有丰富的家族(家庭)顶层规划与咨询经验。联系方式:xiangylaw@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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